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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發已經解除勞動關系員工以前月份的工資是否可以與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合并計算?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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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企業與員工存在勞務糾紛,通過法院解決后,同意補發員工以前三個月的工資,但與員工也提前解除了合同。請問:這三個月的工資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否可以與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合并計算?答: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是指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可以支付的補償金。而企業補發以前月份的工資不屬于此類范圍,因此不可以按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來計算繳納,應作為實際發放當月的工資按“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算方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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