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水務局關于辦理2011年度按“專業批發”標準計征繳納堤圍防護費商業企業名單核準手續的通告
穗水法規[2011]34號 2011.11.18
各相關企業:
根據省物價局、財政廳、水利廳《關于調整堤圍防護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粵價[2001]69號)、《關于明確堤圍防護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02]99號)及省物價局、財政廳、水利廳、地稅局《關于加強堤圍防護費收費標準管理等問題的通知》(粵價[2009]213號),現將辦理2011年度按“專業批發”標準計征繳納堤圍防護費商業企業名單核準手續(以下簡稱核準手續)通告如下:
二、需提交資料
(一)填寫按“專業批發”標準計繳堤圍防護費申報表(一式3份)。該表可在廣州市水務局(www.gzwater.gov.cn)、廣州市地方稅務局(www.gzds.gov.cn)公共信息網下載。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年審合格);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地稅稅務登記證;
(五)國稅稅務登記證(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
(六)2011年11月(指稅款所屬時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含申報表附列資料);11月份累計營業額未達2000萬元的企業還需提交12月份增值稅發票;
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含,表一本期銷售資料明細;表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表五本期進項銷售貨物明細;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清單;防偽稅控開具發票明細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七)2011年上半年繳納堤圍防護費電子扣稅回單或稅收通用繳款書;
(八)2011年度新申報的企業(指2011年度新開辦的企業、2010年度未申報或申報但未經核準通過的企業)除提交上述資料外,尚需提交2011年10月份的會計原始憑證(含貨物購銷發票原件)。
上述第(二)~(七)項資料,申報單位用A4紙自行復印1份并蓋章,攜原件一同申報,原件在核對后退回;第(八)項資料,申報單位對反映企業貨物購銷的會計憑證(含貨物購銷發票原件)用A4紙自行復印1套并蓋章,原件經核查后退回。資料不齊的,不予受理。
各申報企業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受理時間:
2011年12月5日至2011年12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周六日及國家法定節假日不辦公)。
四、受理地址:廣州市水政監察支隊(天河區黃埔大道中130號福金蓮花園首層)。
五、聯系電話:85641725、61300512。
一、申辦條件
凡申請辦理核準手續的企業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一)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增城、從化除外)從事大宗生產資料、生活資料批發業務的商業企業;
(二)2011年營業額達2000萬元以上,且批發營業額占總營業額的6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