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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1999]55號 關于中外合作開采陸上原油資源礦區使用費征管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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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外合作開采陸上原油資源礦區使用費征管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9]55號 1999.4.7 近接一些地區稅務機關來文,反映中外合作開采陸上原油資源的礦區使用費的征收問題,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10號)規定,中外合作油(氣)田按合同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應按實物征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征收資源稅?! 《?、中外合作開采原油、天然氣的礦區使用費,按照財政部財預字[1999]33號文件規定的預算級次,分別由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具體管戶認定,由合作油(氣)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提出意見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三、中外合作開采原油、天然氣的礦區使用費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外合作開采石油資源申報繳納礦區使用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202號)的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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