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在國稅總局和省局出臺新的規定之前,《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營業稅扣繳義務人問題的批復》(浙地稅函[2010]70號)仍有效,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扣繳義務人是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