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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的存貨進項稅是否轉出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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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 我司為汽車電子生產企業,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產品及原材料報廢較多,對相關稅務問題有一些疑問,進行相關咨詢: 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我司理解為下列幾種情況可不做進項稅轉出(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等: a.由于質量問題,造成的原材料、半成品及產成品不能用于生產或銷售而報廢; b.由于產品質量問題,售后發生召回,再將產品進行的報廢; c.產品更新換代,部分專用材料失去了使用價值,形成的報廢; 以上三點理解不做進項稅轉出是否正確? 另:財務從謹慎性原則出發,對于已經報廢的材料做了進項稅轉出,如以上三點成立怎樣將轉出的進項再轉回來?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金,不得從銷項稅金中抵扣。 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一是自然災害損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損失。實際稅收征管中,自然災害損失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損失”范圍不夠明確,難以準確把握,存在爭議,為此。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綜上,上述三種情形的資產損失,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金可以不做轉出處理。對于財務上已做轉出處理的,可以作相反會計分錄。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國家稅務總局2011/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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