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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促銷的贈品和發放福利的產品是否應繳納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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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生產電子產品的外商投資企業,2006年除正常銷售外,每月要發出大量的產品用于市場推廣,隨同正價產品無償贈送給客戶。另外,我公司在重大節日時,通常將部分產品用于發放員工福利。用于促銷的贈品和用于發放員工福利的產品沒有取得收入,因此我公司未做有關稅務處理。稅務機關在對我公司進行檢查時,指出用于上述用途的產品應視同銷售,責令我公司補繳所得稅。請問用于促銷的贈品和用于發放員工福利的產品是否需要繳納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處置資產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970號)規定,企業內部處置資產(包括各項自制和外購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不確認收入。但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資產處置:(一)用于市場推廣或推銷;(二)用于交際應酬;(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用于市場推廣的贈品及用于發放員工福利的產品,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該確認收入繳納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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