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旅行社協會關于“營改增”對旅行社行業影響的意見函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我會在2013年就國家進行“營業稅改增值稅”改革向貴部、局報送過《中國旅行社協會關于對旅行社業實施“營改增”的意見函》(旅行社協(2013)008號)。鑒于國家推行“營改增”進度的逐步加快,旅行社行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及對國家增值稅相關政策的理解,再一次提出對于旅行社行業“營改增”影響的意見和建議。
一、旅行社行業現狀及“營改增”可能存在的影響
1、旅行社行業經營現狀
根據目前營業稅條例第五條第二點的規定,旅行社一直以整個業務鏈條的增值額作為營業稅納稅基數,本質上符合國家增值稅的實質,稅率上按照營業稅稅率5%執行,按收入計算,營業稅稅負約為收入的0.3%-0.4%。
旅行社行業作為旅游服務的提供者直接面對最終消費者,但手中并不掌握資源,且屬于微利行業,一般旅行社的綜合毛利率在5%-7%之間。
旅行社業務中涉及的成本項目包括:交通費、住宿費、餐費、門票、地接費、簽證費等。
2、“營改增”可能帶來的影響
如按照現行增值稅的政策操作,旅行社行業將自身承擔的稅負全部轉嫁給最終消費者,將面臨旅游費用整體提價7%以上。主要原因在于:
1)成本項目中占比較大的交通費雖然已經“營改增”,但根據已經實行的“營改增”政策,旅行社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進項稅抵扣;
2)餐費、門票、“農家樂”住宿等其他費用項目因較為零散,即使“營改增”,取得專用發票的難度也較大,無法進行進項稅抵扣;
3)如旅行社經營出境業務,涉及的簽證費、境外酒店、境外地接社賬單等只能取得當地賬單或收據。
旅行社行業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將完全按照營業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與現行營業稅下稅負相比有十數倍的提升,是旅行社企業自身無法承擔的,只能全部轉嫁給消費者。
二、對旅行社行業“營改增”政策的建議
1、基于上述現狀及影響,我們稅屋提出以下三條建議:
1)將旅行社行業劃歸居民生活服務消費類行業,全行業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提供增值稅普通發票、通用機打發票或根據國家規定自行印制發票。
2)參照現有營業稅政策,在營業收入中直接扣除各項旅游類成本項目,即保留原來的差額納稅政策。此類旅游類成本票據因金額零散,票據量大,且機票、火車票、簽證費等均為游客個人抬頭。建議按照現有營業稅政策掌控,不再要求企業將每張發票提交稅務機關核驗。
3)營業收入直接扣除各項旅游類成本項目的差額(余額)作為計算增值稅銷項稅的基數,對于可取得增值稅進項稅專用發票的成本及費用,可進行進項稅抵扣。
2、對上述建議的具體解釋
1)發票開具政策
將旅行社行業歸口居民生活服務消費類行業,反映了旅行社企業的經濟性質。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政策,也杜絕了企業利用旅行社對其差旅、獎勵旅游等費用類支出進行超范圍進項稅抵扣的現象。
2)差額抵扣稅基:
沿用現有稅基政策,對旅行社行業的稅負及操作習慣等影響均最小,也避免行業整體提價帶來的價格波動。
建議對抵扣政策的行業準入嚴格規定,即沒有旅行社資質的企業嚴格執行不得扣除旅游類成本的政策。
未來應根據旅行社經營許可類型進行劃分,對于經營國內旅游和入境業務的旅游企業,可扣除的旅游類成本包括境內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景點及旅游場所費用、地接社接待費。需要取得稅務機關認可的有效憑證。
對于經營出境業務的旅游企業,增加可扣除的旅游類成本包括簽證費、境外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景點及旅游場所費用、地接社接待費、其他服務項目費用等,并附上能夠證明其成本支出的當地有效憑證。
關于上述所說的有效憑證,境內主要指稅務機關印發或監制的發票、自印發票等;境外主要指賬單、收據、相關境外匯款憑證以及國內代理機構或代收款企業開具的委托書及發票。
3)其他進項稅發票抵扣
假設未來實現差額抵扣稅基,旅行社企業適用增值稅率為6%,較現行營業稅率增長一個百分點,按收入計算,稅負約為0.4%-0.5%,仍較現行稅負有所提升。我們建議對于除正常成本項目外的其他附加服務、資產采購、接受勞務等在執行差額稅基政策基礎上,能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現行政策進行進項稅抵扣。
目前涉及的相關項目主要包含:旅游過程中提供拍攝等附加服務、旅游用品的租賃與購買、由咨詢機構提供的咨詢服務、對旅游線路進行的各種線上線下廣告宣傳以及企業自身IT建設采購資產等。
我們衷心希望貴部、局能夠聽取我會意見和建議,真正在國家“營改增”的政策下使旅行社行業減輕稅負。
特此致函。
中國旅行社協會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