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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國稅發[2008]144號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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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云國稅發[2008]144號 2008.6.13各州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轉發給你們,結合《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關于印發〈云南省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云財預字[2008]228號),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征收管理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均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所在地稅務機關的監督和管理,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需納入企業所得稅稅種管理。 總機構應將所有下屬機構的信息,包括不就地預繳稅款的分支機構的情況,以及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的信息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構備案。新增或撤消分支機構,總機構應在分支機構設立之日起30日內或注銷后15日內將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每年總、分支機構分配比例確定后,總機構應在1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以下簡稱《分配表》)或財政廳的分配通知(適用于僅在省內跨州市設有分支機構的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總機構報送的《分配表》或分配通知后10日內,應通過國家稅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信息交換平臺或郵寄等方式,及時傳送給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 分支機構應將其總機構、上級機構、下屬分支機構信息報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分支機構(二級及二級以下)的各項財產損失,應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出具證明后,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扣除。 二級分支機構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分配表》,不能提交《分配表》的二級分支機構,需提供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總機構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等不需就地預繳稅款的情況證明。沒有《分配表》也不能提供不需要就地繳納稅款證明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與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聯系,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企業將該分支機構納入統一計算所得稅。 二、稅款申報 (一)總機構跨省設有分支機構的(包括省外總機構在我省設有分支機構,省內總機構在省外,省內同時設有分支機構),省內總機構,所有分支機構申報,征收、管理嚴格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執行。 (二)總機構僅在省內跨州市設有分支機構的,按照如下規定執行 1、總機構在接到財政廳下發通知后10天內須將通知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在7個工作日內按照本款第3項規定重新計算分配比例后書面通知總機構,總機構根據主管稅務機關計算的比例填列《分配表》,并將填列的《分配表》和財政廳通知下發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收到后及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屬于按規定當年不就地預繳稅款的分支機構,須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可不需要就地繳納稅款的證明(樣式見附件),分支機構憑此辦理所得稅零申報。 2、總、分機構納稅期限原則上確定為按季預繳,每個季度終了后10日內,總機構需將分支機構應繳納稅款匯劃至分支機構,同時將自行填報的《分配表》發至分支機構,確保分支機構按期預繳稅款。 3、《分配表》的填列。 (1)分配比例。由于《分配表》僅包括分支機構數據,各分支機構比例相加應等于100%,但財政廳在計算分配比例時包括總機構,總機構與分支機構比例相加等于100%,故財政廳下發分配比例后,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需要重新計算所有分支機構的分配比例,計算方法是:某分支機構重新計算比例=該分支機構財政分配比例/(1-總機構財政分配比例)×100%,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相加需要等于1。該分配比例的計算不改變財政廳下發的分配比例。 (2)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預繳申報表(A類)第9行“應補(退)的所得稅額”×(1-總機構財政分攤比例) (3)各分支機構分配稅額=“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表中重新計算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 (4)分配因素。《分配表》按照經營收入,職工工資,資產總額三因素設置,我省分配因素為經營收入、職工人數、資產總額,因此填列《分配表》時,職工人數填入工資總額欄目。 4、稅款預繳申報,繳納。 總機構:總機構計算出本企業包括總、分機構應補退稅款后,根據財政廳確認比例,計算出總機構應就地繳納稅款,填入申報表(A類)第18行。申報時,同時提供財政廳的分配比例通知、《分配表》。稅務機關根據本企業實現稅款,按照財政廳確認比例對總機構應就地預繳稅款進行核對,核對一致,開票入庫。同時將本企業實現稅款減除總機構預繳稅款后的余額與《分配表》中“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核對。國稅系統征管的總機構,總機構應繳納稅款《分配表》數據均通過強制保存方式錄入征管系統。 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總機構報送的本期《分配表》后10日內,應通過國家稅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信息交換平臺或郵寄等方式,及時傳送給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 分支機構:分支機構須于季度終后15日內,填列申報表(A類)第20-22行,將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申報時須提供總機構下發的本季度《分配表》,主管稅務機關將季度《分配表》上注明稅款與申報表核對無誤后開票入庫。 2008年度在財政廳本年度分配比例未下發前,總,分機構暫按原規定預繳稅款,待比例下發后,按照比例進行相應調整;以后年度在財政廳本年分配比例未下發前,總、分機構暫按照財政廳上年確定的分配比例預繳稅款,待比例下發后進行相應調整。 5、匯算清繳。 總機構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稅收規定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匯算時,根據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繳納稅款的稅票復印件確認本企業包括總、分機構在內已預繳稅款。涉及各分支機構需補退稅款的,填列《分配表》通知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應退還稅款的;需提供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簽署意見,簽字蓋章認可《分配表》原件。 6、當年撤消的分支機構第二年起不參與計算納稅比例,當年剩余期限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在總機構所在地按總機構預算級次入庫。當年新設的分支機構不實行分配,由總機構按總機構預算級次入庫。 三、本通知適用于執行國稅發[2008]28號和云財預字[2008]228號的企業所得稅收入屬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所有企業的總、分機構。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的管理,加強地區之間的配合協作,共同做好執行跨地區經營納稅人的征管,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需定期將納稅人自行申報情況與總機構稅務機關通過平臺或郵寄傳遞的信息進行比對,確保稅源的完整。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云南省地方稅務局報告。 附件:分支機構不需預繳企業所得稅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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