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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包裝避稅的消費稅籌劃技巧案例解析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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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銷售帶包裝的產品,除稅法規定的各種酒,各種酸以及燒堿、焦油、漂白粉等產品可以按扣除包裝的銷售收入征稅外,其余產品都應按帶包裝銷售收入征稅。在企業的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有些產品的包裝物需要收回,以便周轉使用。因此在銷售產品時,有兩種做法:一種是包裝物不作價隨同銷售,而是收取押金;另一種是包裝物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對此,原稅法規定,第一種情況即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并入銷售額中征稅。但納稅人應按規定的期限,對包裝物的押金及時進行清理,將不予退還的押金轉作產品銷售收入額,按銷售產品的適用稅率納稅。對第二種情況收取的押金,逾期未退還的部分,則不再征稅。一些企業為了逃避納稅,將第一種情況收取的押金,說成是第二種情況收取的押金。特別是價格改革后,很多產品的價格已不由國家控制,而由企業按市場供求自行定價,稅務部門很難確定企業產品銷售過程中,包裝物是否已作價隨同產品銷售。加上包裝物押金的清理期一般為一年,對包裝物押金的檢查核實有一定的難度。一些企業利用這一規定把收取的未作價隨同產品銷售的包裝物押金,以包裝物隨同產品銷售,另外收取押金的名義掛往來賬,待清理逾期未退還的包裝物押金時,便逃避了包裝物押金應納的消費稅,增值稅。 [案例1] 無英橡膠工業公司銷售10000個汽車用輪胎每只2000元,其中含包裝物價值每只200元。則無英橡膠工業公司采取輪胎連同包裝物合并銷售,則: 銷售額=10000×2000=20000000(元) 消費稅稅率為10%,則應納消費稅額為: 應納消費稅額=2000萬元×10%=200(萬元) 企業財務經理從避稅角度出發,建議銷售部門在銷售輪胎簽訂合同時,對包裝物采取收取押金的方式進行。因此,按稅法規定,則無英橡膠工業合同應納消費稅為: 銷售額=10000×(2000-200) =1800(萬元) 應納消費稅額=1800萬元×10%=180(萬元) 前后相比,避稅額為:200-180=2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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