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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評估增值收入應納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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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是一家集團公司,打算投資生產一種新產品,出資時我公司以一個全資子公司的全部股權評估作價出資。經評估該子公司的全部股權作價為2500萬元。而該子公司成立時,全部股權投資成本為1000萬元。請問,評估增值的1500萬元應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企業所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述公司以全資子公司的全部股權評估價值作為出資額,實際上是用全資子公司全部股權的市場評估價值,換取新成立公司的部分控股權,這種行為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該視同銷售貨物,把全部股權增值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中,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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