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11年購入的固定資產未取得專票,所以未抵扣過進項稅.我想咨詢,現在企業把固定資產售出,可否享受簡易征收報稅?
答:根據財稅[2009]9號及財稅[2014]57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另《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因此,若你司于2011年購入的固定資產,因未取得專用發票而未抵扣進項,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不得抵扣進項的情況,現出售該固定資產,不得按簡易辦法計稅,應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