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31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要求,為確保我省自2014年1月1日起,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正式運行,現將使用發票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發票的種類
納入本次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根據發票適用范圍,分別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吉林省國家稅務局監制的普通發票。其中,普通發票包括《吉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平推式)、《吉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卷式)和《吉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鐵路運輸服務的,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提供郵政服務的,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因國稅機關發票管理工作要求,已取消通用手工發票。
二、發票的申請領購
(一)試點納稅人自接到主管國稅機關通知之日起,應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申請領購發票,但必須在2014年1月1日起方可開具使用。
(二)試點納稅人初次領購國稅機關監制發票時,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由國稅機關發給《發票領購簿》。
三、發票的開具使用
(一)為了保證發票順利銜接,普通發票設置2個月的過渡使用期,試點納稅人已領用的地稅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可延續使用到2014年2月28日。過渡期結束后,試點納稅人不得繼續使用地稅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
(二)試點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其營業稅業務所需發票按照地稅機關發票管理規定,使用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其增值稅業務所需發票按照國稅機關發票管理規定,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發票。
(三)試點納稅人開具普通發票的方式
自2014年1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采用以下方式開具普通發票:
1.長春地區的納稅人可以在吉林省國家稅務局互聯網網站(www.jl-n-tax.gov.cn)“軟件下載”欄目免費下載“單機版機打發票軟件”進行發票開具,同時,可聯系主管國稅機關提供下載、安裝、使用、打印調試等幫助。
2.長春以外其他地區的試點納稅人,全部使用網絡發票系統開具發票。
(四)試點納稅人因特殊情況需繼續使用企業自有開票軟件的,應在使用前及時修改軟件,確保能夠自行錄入領購發票號碼信息并正常開具,其軟件需向主管國稅機關備案,開票信息暫不須報國稅機關。
(五)試點納稅人需要使用冠名普通發票的,從2014年1月1日起,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印制冠名發票。
(六)試點納稅人在營改增前使用稅控裝置開具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的,營改增后不再使用稅控裝置開具國稅機關監制的發票。
四、發票的代開
(一)專用發票的代開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吉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通知》(吉國稅函[2013]101號)要求,可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對增值稅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國稅機關不得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普通發票的代開
符合條件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需要到稅務機關或委托代開單位代開普通發票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文件執行。
五、地稅發票管理的后續事宜
(一)試點納稅人應于2014年4月30日前,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發票繳銷后,主管地稅機關及時辦理地稅發票票種變更事宜。
(二)試點納稅人在營改增前使用稅控裝置開具地稅發票的,應于2014年4月30日前,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注冊登記變更或者稅控裝置及用戶注銷等事宜。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