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和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國稅函[2012]263號 2012.5.3
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公告〔2012〕4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公告〔2011〕8號)和《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審批權限加強審批管理的通知》(桂國稅發[2012]112號),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優惠和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后續管理,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需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備的所得稅管理事項
(一)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事項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優惠事項
(三)事先備案中超額事項
(四)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
二、報備程序及時限
(一)對首次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事項的申請,在縣(區)級國稅局作出審核確認(包括同意或不同意)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逐級向自治區國稅局報備。
(二)對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事項,在縣(區)級國稅局作出審批決定(包括同意或不同意)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級國稅局報備。
(三)屬于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事項,對納稅人年減免收入、減免所得額超過2000萬元以上或減免稅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主管國稅機關應于同意納稅人備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逐級向自治區國稅局報備。
(四)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事項,按納稅人年內累計申報稅前扣除額超過3000萬元(含本數)以上的,主管國稅機關受理企業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后,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自治區國稅局報備。
對上述報備,自治區國稅局將以通知書的形式(詳見附件)回復相關稅務機關。
三、報備資料
主管國稅機關向上級國稅機關報備管理事項,應填寫報備表(詳見附件),并報送以下資料
(一)本通知第一條第(一)、(二)項的報送資料為縣(區)級國家稅務局的審批文件和納稅人按《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公告〔2012〕4號)規定附報的資料。
(二)本通知第一條第(三)項的報送資料為主管國稅機關的《稅收優惠事項備案通知書》或《稅收優惠事項不予備案通知書》和納稅人按《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公告〔2012〕4號)規定附報的資料。
(三)本通知第一條第(四)項的報送資料為主管國稅機關受理后的《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報送資料清單》及企業報送的相關資料。
四、本通知從2012年5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