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強有個愛學習的好習慣,晚上回到家經常喜歡查閱白天所遇問題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法規,這次他同樣打開了相關法律法規。果不其然,他查到國稅函《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國稅函[1998]289號(以下簡稱國稅函[1998]289號)對國稅發[1997]198號已進行了補充說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于是,曉強初步判斷利程公司轉增股本的應該不屬于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
第二天當曉強再次打開利程公司資本公積明細賬戶后,看到賬頁上偏偏寫的就是“股票溢價”,這讓曉強一楞,利程公司怎么可能發行過股票呢?曉強請徐經理解釋,徐經理承認他們公司確實沒有發行過股票,曉強立即表態,既然沒有發行過股票就不應該是股票溢價,那就應該考慮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但徐經理解釋說,國稅函[1998]289號沒有明確“股票溢價發行收入”一定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溢價發行收入,他們公司雖然沒有上市,但股東所持股份同樣屬于對股東發行的股票,只是沒有上市而已,所以,國稅函[1998]289號所規定的“股票溢價”應該包括他們公司的“股票溢價”。針對徐經理的詭辯,曉強解釋說,征稅和不征稅都必須有稅法明確的規定,不應該憑自己的推理來執行。
當曉強在整理并分析獲取的利程公司轉增股本事項的復印件時,看到利程公司會計報表上被檢查年度年初的資本公積數近3000萬元,而盈余公積只有20多萬元,如此大的差異讓曉強感到蹊蹺,遂往前追溯。這不查不知道,一查嚇一跳,就在被檢查年度前一年的10月,利程公司做了如下會計處理:“借:盈余公積2350萬元,貸:資本公積——股票溢價2350萬元”,詢問理由,徐經理解釋說這是公司董事會決定的,財務上只知道遵照執行。
但曉強分析說,董事能有幾位懂財務的呢?如果財務上不把此轉賬的利弊與董事們解釋清楚,董事會怎么可能輕易作出此轉賬決定呢?再說這樣處理的后一步就涉及因轉增股本帶來的個人所得稅納稅問題,所以,問題的背后并非徐經理解釋的如此簡單,希望財務上能主動作出合理的解釋。這時,徐經理見曉強一語中的,只好承認了問題的實質。
原來,利程公司之所以做上述會計處理一是因為僅看到了國稅發[1997]198號文關于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沒有看到國稅函[1998]289號文件的補充解釋;二是由于利程公司盈余公積余額很大,而資本公積余額很小,為了逃避用盈余公積轉增股本帶來的大額個人所得稅,便在前一年的10月將結余盈余公積中的2350萬元預先“潛伏”到“資本公積——股票溢價”打埋伏,一年后見無人關注,便又自作聰明轉入了實收資本。結果是偷雞不成蝕把米,利程公司不僅需繼續代扣代繳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而且受到了應代扣代繳稅款—倍的罰款。
啟示
上述案例說明了一大問題.即一些企業在稅收上弄虛作假往往是蓄謀已久,正如上述案例中采取了試探性預先“潛伏”并分步實施的方法,如果檢查人員粗心大意或業務能力不過硬就很容易被蒙混過關,所以,檢查人員要特別留心防止企業可能出現的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檢查人員必須抓住上述問題的五大特點:
一是有一個“潛伏”期。為了具有隱蔽性,企業往往會預先作試探性“潛伏”過渡,待無人關注后再作實質性處理,這就需要一個時間過程,一般至少幾個月或一年以上。
二是金額較大。企業一般不會為小金額的舞弊作長期“潛伏”。
三是往往表面上與稅收無關。檢查人員單獨看其中一筆會計處理往往與納稅無關或似是而非,但如果把相關會計處理聯系起來分析,往往就會發現涉稅問題,檢查人員應作重點分析。
四是一定會出現異常的會計處理。在所涉及的會計處理中,一定會出現有違常規或有悖常理(情理)的會計處理,檢查人員應以此為突破口:
五是一般會有相同的金額出現。在“潛伏”期內,檢查人員一定要將同一賬戶中出現的相隔時間雖很長,但金額相同或合計后金額相等的事項聯系起來分析,往往很容易挖出疑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