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企業財務報表附注只披露了在賬面中出現的關聯方,在征信報告中出現的法人關聯單位并未披露。這種做法是否合理?
企業會計準則36號-關聯方,披露第九條企業無論是否發生關聯方交易,均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母公司和子公司有關的下列信息.....是否可以這樣理解:除母公司和子公司外,如果與其他關聯方未發生關聯交易,可不披露該關聯方?
回復: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九條:“企業無論是否發生關聯方交易,均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母公司和子公司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稱。
母公司不是該企業最終控制方的,還應當披露最終控制方名稱。母公司和最終控制方均不對外提供財務報表的,還應當披露母公司之上與其最相近的對外提供財務報表的母公司名稱。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業務性質、注冊地、注冊資本(或實收資本、股本)及其變化。
(三)母公司對該企業或者該企業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
第十條:“企業與關聯方發生關聯方交易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交易要素”。
由此可知,本企業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不論是否發生關聯交易,都要披露其信息;與本企業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控制關系的關聯方,只有在發生關聯交易的情況下才需要披露關聯方關系的相關信息。
同時需指出的是,合并報表附注中一般無需披露母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和往來。
對于上市主體關聯方披露,需執行證監會關于關聯方認定和披露的相關文件(與36號有所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