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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住房補貼能否進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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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計劃對住房未達到面積的老職工以及98年停止分房后無房的新員工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目前報批國資委的文件已經得到批復,我想咨詢一下國家及北京市關于企業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能否進行個人所得稅稅前抵扣?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外籍個人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的法規,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其中,《北京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方案》的規定,1998年12月31日(含)前已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以下簡稱無房老職工),其1999年1月1日(含)后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以及1998年12月31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以下簡稱新職工)的住房補貼,均按月發放,計入職工個人帳戶,比照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專項用于住房消費。對無房老職工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包括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補貼)采取一次性發放方式,在職工購房時,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得到批準后,由所在單位直接付給售房人(單位)。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597號)規定:根據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建設銀行、中直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規定,個人從單位取得的補貼標準內的住房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的部分并入當月工薪計算納稅。 因此,對北京地區無房老職工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采取一次性發放方式,委托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專戶管理,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從單位取得的補貼標準內的住房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的部分并入當月工薪計算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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