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經過多次修改完善后出臺。22日,省住建廳改發處有關負責人對棚戶區居民關心的一些問題進行了詳細解答。 2014—2017年全省規劃改造各類棚戶區16.12萬戶,全省城鎮居民住房條件將明顯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將更加完善,經濟社會發展將更具生機。 改造范圍 包括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棚戶區、國有墾區危房 因我省林區棚戶區改造已完成,我省棚戶區改造范圍主要是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棚戶區、國有墾區危房。城市棚戶區改造13.11萬戶、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0.24萬戶、國有墾區危房改造2.77萬戶。 其中,城市棚戶區改造,要繼續推進城市(含建制鎮)規劃區內集中成片、非集中成片城市棚戶區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并將具有棚戶區特征的小城鎮危舊房改造納入城市棚戶區改造范圍。 國有、國有控股等工礦企業建設管理在城市規劃區外的職工住宅小區,符合棚戶區改造條件的,納入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在城市規劃區內的,納入城市棚戶區改造范圍。國有墾區危房改造,主要包括符合棚戶區改造條件的國有農場職工住宅和集中安置歸僑農場職工住宅。 改造方式 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擴建、翻建等多種方式 城市棚戶區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擴建、翻建等多種方式。對零星分散、改造難度較大、單獨項目運作成本較高的城市棚戶區,可與其他城市棚戶區改造、危舊房改造、城市更新和城中村改造項目就近整合,實行統一規劃、統籌建設、連片開發、系統改造。 對具備市場運作條件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當地政府可按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等級、企業信用等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棚戶區改造,同時按照保本微利原則,限定該項目的開發利潤,監督開發企業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標準建設安置住房和配套工程。 對國有工礦棚戶區等不具備市場運作條件的改造項目,由當地政府負責統籌組織實施。 改造資金 政府支持、信貸支持、鼓勵民間資本參與 由于我省一些待改造的棚戶區項目,商業開發價值低、資金難以自行平衡,加上建材、人工費用上漲較快,改造成本持續高漲,各地棚戶區改造的資金缺口普遍較大。《意見》從加大各級政府資金支持、加大信貸支持、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改造三方面提出破解資金籌措難題的相應措施。
用地保障 安置住房用地要納入各市縣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用地要納入各市、縣、自治縣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 對安置住房中涉及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可以劃撥方式供地。對于規模較大的安置小區,需配套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用地,可以分宗的,以招拍掛方式供地;符合有關規定和條件的,可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 優惠政策 個人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 對棚戶區改造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等稅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減免。個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貨幣補償并用于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安置方式 原地和異地安置相結合 同步建設公共服務設施 棚戶區改造實行原地和異地建設相結合,優先考慮就地就近安置。 需要異地安置的,要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合理規劃、科學選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設施齊全地段。 各級政府要把加強和改善棚戶區改造項目配套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污水、公共交通與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和商業、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作為重點工作,納入年度計劃優先安排,同步建設。 補償標準 補償標準由當地政府結合實際情況確定禁止強拆強遷 棚戶區改造實行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由棚區居民自愿選擇。對經濟困難、無力購買安置住房的棚戶區居民,可通過提供保障性住房或共有產權等方式滿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征收房屋屬個人產權的,安置住房面積可根據征收補償協議合理調整;征收房屋屬公有產權的,安置住房面積可參照保障性住房有關規定執行。 具體補償標準由市、縣、自治縣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禁止強拆強遷,妥善處理矛盾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