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地稅函〔2015〕817號 2015-09-16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好《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52號,以下簡稱52號公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省內異地施工作業人員的管理
根據52號公告第四條規定,“建筑安裝業省內異地施工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參照本公告執行”,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管理省內異地施工的建筑安裝業,要求其就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否則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6%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做好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管理
根據《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5〕205號)關于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時,不論其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支付的應稅所得是否達到納稅標準,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應稅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項目和數額、扣繳稅款數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上述要求審核外來(省外來瓊、省內跨市縣)施工單位辦理的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如發現未按要求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按照《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建筑安裝業所得稅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12號)規定,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6%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建筑安裝業所得稅若干事項的通知》(瓊地稅發〔2013〕148號)第六條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