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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贈與房屋于非直系親屬征20%個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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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市民咨詢廣州市地稅局12366咨詢:個人無償贈與房屋的行為和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是否要征個人所得稅? 廣州市地稅12366熱線表示,根據《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的規定,自發布之日(2009年5月25日)起,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ㄒ唬┓课莓a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ǘ┓课莓a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鲜鲆幎ㄇ樾我酝猓课莓a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κ苜浫藷o償受贈房屋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苜浫宿D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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