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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國稅發[2009]91號 合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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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合國稅發[2009]91號 2009. 各縣、區局: 現將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皖國稅發〔2009〕138號)轉發給你們,并就其中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相關具體事項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合肥市國稅局為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審批機關,各縣、區局(集中審批中心)負責收集資料、調查核實,并將審核意見通過公文處理系統上報市局審批。 二、非居民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時,應填報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表》; (二)《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身份信息報告表》; (三)由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主管當局在上一公歷年度開始以后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四)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產權書據、合同、協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或者中介、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五)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出具非居民的書面授權委托書;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與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縣、區局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上報工作,并按規定將有關信息錄入CTAIS系統。 四、縣、區局要加強后續管理工作,于每年2月15日前將《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執行情況匯總表》上報市局。同時,要加大對《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宣傳力度,提高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稅法遵從意識。 五、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執行,市局《關于在全市國稅系統全面推行集中審批工作的通知》(合國稅發〔2009〕76號)中關于非居民企業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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