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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備案制度調整變化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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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單證備案制度是有效防范出口騙稅,規范外貿出口經營秩序的主要手段,有利于稅務機關加強業務核查與備查管理。為此,國家稅務總局在2005年12月份下發了《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99號),明確規定“屬于退(免)增值稅或消費稅的出口貨物,應在申報退(免)稅后的15天內,將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出口貨物明細單;出口貨物裝貨單;出口貨物運輸單據等相關單證,在企業財務部門備案,以方便稅務機關核查”。 但是,在執行過程中,我們發現由于一些特殊情況或其它原因,部分出口貨物根本無法取得國稅發[2005]199號文要求提供的相關單證,備案制度與實際情況有偏差。主要原因有四個方面:其一出口貨物無紙化報關無法提供相關單證。目前,隨著出口貨物電子化管理的不斷升級,海關通關口岸開始實行無紙化報關業務(如:青島海關),出口企業如按上述條件提供出口貨物備案單證已無法實現。其二蓋有海關簽章的出口貨物裝貨單不便取得。國稅發[2005]199號文,對出口貨物裝貨單的解釋是出口貨物托運中的一張重要單據,它既是托運人向船方(或陸路運輸單位)交貨的憑證,也是海關憑以驗關放行的證件。只有經海關簽章后的裝貨單,船方(或陸路運輸單位)才能收貨裝船、裝車等。以此來看,出口貨物裝貨單只有經海關簽章后的才能生效,除此之外不能視為合法單證。可是,目前海關簽章手續復雜及其人力資源的不足,使出口貨物裝貨單票票簽章已不可能,企業只能拿沒有簽章的裝貨單進行備案。其三與外商簽訂的合同不是紙質手簽的原件。這種情況多見于,出口貨物合同簽訂為傳真件、電子郵件或口頭協議,無法提供與文件規定一致的備案單證。其四出口企業整理大量的備案單證比較繁瑣,占用工作日的時間長,在規定的申報退(免)稅后15天內進行單證備案很難做到,只能靠拼湊資料來應付檢查,備案制度流于形式。 國稅發[2005]199號文不但限定了出口企業提供備案單證的相關要求,而且對不能提供備案單證的也明確了處罰規定,對出口企業提供虛假備案單證、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不能提供備案單證的,稅務機關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外,應及時追回已退(免)稅款,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再辦理退(免)稅,并視同內銷貨物征稅”。文件中并沒有講明在特殊情況下無法取得備案單證的不作處罰,本來一些單證根本無法實現備案的要求,也同樣按處罰辦理,制度的推行影響了企業利益,也阻礙了對外貿易的發展。 2006年9月份,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各地不同的反映,下發了《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4號),對出口貨物單證備案制度的限制條件進行了重申,使制度執行符合了企業的實際,達到“為查而備”的目的。在理解上,企業應當把握以下幾點:1、備案單證無法提供與國稅發[2005]199號文規定一致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單證作為備案單證。2、“出口貨物裝貨單”只要具有國稅發[2005]199號文規定含義的,可以不需要海關簽章備案。3、采用電子數據或無紙化的合同,可將電子合同打印、口頭合同簽字聲明記錄內容與事實相符后備案。4、業務辦理采取無紙化管理辦法的,可自制電子單證經稅務機關批準,將有關電子數據打印成紙質單證加蓋企業公章,并簽字聲明打印單證與原電子數據一致后進行備案。5、無法取得備案單證的,可在保證電子單證備案真實性的前提下,使用電子數據備案定期進行管理,并能確保稅務機關調取備案單證時,能如實提供電子數據或將電子數據打印并加蓋企業公章的紙制單證。6、對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中標機電產品退稅、出口加工區水電氣退稅等沒有貨物出口的特殊退稅政策業務,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制度。 國稅函[2006]904號文件的最新解釋,解決了出口貨物單證備案備而不全、難以備全的問題,規范了出口企業內部經營管理制度。同時,也杜絕了稅務機關對其備而不查問題的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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