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A、B公司是兄弟公司,A公司愿意無償借給B公司,可以嗎?可以!B公司可以不算利息支出,不作為成本或者費用,A公司也可以不收利息,但是A公司必須按照貸款金額和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貸款的利息收入,合并企業的其他所得,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就變成了A公司為這筆沒收到的利息交了企業所得稅,而B公司卻沒能作為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得到扣除,白白讓國家多收了一筆稅。
第二種情況是企業借給個人。這種情況又要區分借款的個人是本企業的股東和無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兩種情況。如果企業借款給無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則按照規定利率去稅務局代開發票后,作為企業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可。但如果是企業的自然人股東向公司借款,首先會有抽逃資金的嫌疑。其次,借款期限如果不超過1年,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企業作為收入計算和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借款超過1年,那就比較麻煩了,稅務管理機關很可能認為這是股東的分紅行為,既然是分紅,20%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是少不了的。很多民營企業會出現這種情況,老板的投資款進入公司賬戶,驗資完畢就抽走了。等到要用的時候,要用多少劃多少過來,剩下的或拿去投資,或拿去消費,這其實是有潛在稅務風險的。
第三種情況是個人借給企業。除了要簽訂借款協議,個人在收到利息的時候還需要給企業出具正式的發票,去稅務局代開是惟一的途徑。當然利率還是不能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超過部分自己解決。
第四種情況是個人之間的借貸。雖然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這種利息收入應該是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但有沒有人會去戶籍所在地的稅務局申報繳稅呢?這就不得而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