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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代理費的所得稅處理 |
發(fā)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shù):1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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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條規(guī)定: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fā)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jīng)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據(jù)此,公司支付的稅務及財務代理費應按上述原則在所得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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