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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高新企業取得的股息分紅是否補繳差額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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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從高新技術企業取得的股息分紅是否需要補繳差額所得稅?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依據上述規定,如果投資企業與被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符合上述居民企業的條件,股息、紅利符合連續持有被投資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過12個月的條件,可享受免稅優惠。 另外,新法下已無補稅率差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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