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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轉讓應稅情形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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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在解禁期前的每次轉讓,轉讓方都需要就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限售股如果是在解禁期后發生轉讓,只有在第一次轉讓時,轉讓方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后再通過二級市場轉讓的,就不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財稅[2010]70號文件確定的基本原則。 考慮到金融商品變現形式的多樣化,為防止避稅,財稅[2010]70號文件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于應征稅的限售股轉讓情形,既給予了總體的原則性規定,也對一些典型的應征稅的轉讓形式給予了列舉,有利于政策的有效執行。 原則性規定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十條的規定,個人轉讓限售股或發生具有轉讓限售股實質的其他交易,取得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這里,我們需要注意兩點:第一,要區分哪些屬于限售股的轉讓或實質性轉讓行為,哪些不是轉讓行為。比如,個人因依法繼承或財產分割取得的限售股,雖然限售股所有權發生了轉移,但這種轉移并不屬于限售股的轉讓。再比如,A個人拖欠B個人的債務,法院對A個人的限售股強制執行給B抵債。此時的限售股所有權轉移就屬于限售股的轉讓行為。第二,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形式不僅限于現金,還包括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經濟利益。比如個人用限售股抵債就屬于因限售股轉讓而取得了其他經濟利益。 列舉性條款 1、個人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限售股 集中交易系統就是我們俗稱的二級市場。通過二級市場轉讓限售股是個人轉讓限售股的最主要的形式。大宗交易平臺是專門提供給那些交易數量和金額都非常大的券商、機構、投資者進行交易的平臺。由于證監會規定: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預計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當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所持股份。因此,如果個人轉讓的限售股符合該條規定,個人就必須通過上海、深圳證交所的大宗交易系統進行轉讓,而不能直接在二級市場拋售。但是,不管是在集中交易系統還是在大宗交易系統轉讓,限售股只要在解禁日后轉讓了,其征稅的印記就消失了。受讓方再通過二級市場轉讓這些股票時,就不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用限售股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 財稅[2010]70號文件將個人用限售股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這種形式單列一條作為限售股轉讓的征稅范圍,應該是三部委對于市場上非常流行的限售股通過ETF基金避稅的一個有力回應。在財稅[2009]167號文件出臺后,很多市場機構就在研究如何通過變通的方式實現限售股轉讓避稅,其中ETF基金方式作為一種非常主流的方式,甚至受到了我們一些機構投資者比如公募基金的熱捧。相對于目前市場已成立的ETF基金而言,個人如果需要把限售股轉變為ETF基金份額,需要個人再花錢另外配齊轉換ETF基金份額的其他股票后才可操作,比較麻煩,而且風險較大。因此,部分尚在募集期的公募基金在銷售時,公開將可以實現限售股避稅作為ETF基金的賣點,即對于處于募集期的ETF基金,個人不需要按ETF基金規定的股票份額配齊其他股票,只需要按其所持有的限售股份額就可以按一定比例折算為ETF基金份額(當然,這里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這些限售股必須是已經處于解禁日后了,仍處在解禁期的限售股無法通過ETF基金避稅)。由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規定,對于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持有限售股的個人,可以通過將限售股轉換成為ETF基金后,將ETF基金贖回從而避稅。雖然個人在ETF基金贖回環節不征個人所得稅。但是,這里有一個問題是,在個人將限售股轉換為ETF基金環節是否需要征收個人所得稅呢?根據財稅[2010]70號文件所提的基礎原則,個人將限售股給公募基金換得ETF基金份額時,轉讓了限售股,但是,同在二級市場轉讓不同,他沒有取得現金收入,而是取得了ETF基金這種有價證券,因此該環節已經符合限售轉讓的征稅條件了。所以,限售股轉讓通過ETF基金避稅并不可行。 3、個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約收購 要約收購既有可能發生在限售股解禁前,也可能發生在限售股解禁后。不管發生在何時,個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約收購,發生了限售股的轉讓行為,應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4、個人行使現金選擇權將限售股轉讓給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方 股市中的現金選擇權多發生在公司重組業務中。比如,在公司的吸收合并中,合并方在合并方案中會為被合并方股東提供的一種選擇。如果被合并方股東不原則按合并方案中的比例將其持有的股票轉變為合并方股票,則可以選擇行使現金選擇權,由第三方直接購買被合并方股東的股票。一般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方多為機構。假設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方為個人,這里我們就需要注意,如果行使現金選擇權的個人持有的限售股仍在解禁期內,第三方買入限售股轉換為合并方股票后,仍屬于應征稅的限售股。如果個人持有的限售股是在解禁日后行使的現金選擇權,則第三方買入股票后再轉換為合并方股票后,這些股票就不再屬于應征稅的限售股了。 5、個人協議轉讓限售股 除了通過集中交易系統的二級市場以及大宗交易平臺進行股份轉讓外,為滿足相關公司因正常經營所產生的并購重組等特定股份轉讓需求,限售股也通過證券交易所進行協議轉讓。協議轉讓也是限售股的一種轉讓行為,征稅是毫無疑問的。與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的限售股轉讓不同,在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的限售股必須是已經取得流通權的,即已經處于解禁期后的。但是,在協議轉讓中,限售股即使處于鎖定期,只要在沒有其他不轉讓股份承諾的情況下,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流通。但是,這就意味著如果協議轉讓時,限售股還處在鎖定期,則股份受讓方取得的限售股仍屬于征稅范圍,以后轉讓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協議轉讓處于限售股解禁期后,則股份受讓方通過協議轉讓方式取得的限售股就不再屬于征稅范圍了。 6、個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劃 司法扣劃屬于限售股強制轉讓的形式,比如個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強制扣劃用于抵債,此時限售股所有權發生了轉移,個人因此獲得了債務的抵免,即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按稅法規定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7、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限售股所有權 實際上,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而產生了限售股所有權的轉移行為,從嚴格意義上講,并不屬于限售股的轉讓行為,不應征收個人所得稅。比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文件規定,對于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10]70號文件將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限售股所有權也列入了應征稅的限售股轉讓情形,更多的是一種技術角度的考慮。由于對于限售股的轉讓,在稅收征管手段上是通過在證券交易系統中植入限售股成本,從而在轉讓環節能直接準確扣稅,避免后期清算壓力。所以,為方便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限售股后期轉讓時的扣稅,需要提前植入這部分限售股的成本信息。如果和二手房一樣,在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環節不征稅,就無法植入這部分限售股的成本信息。而將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限售股所有權納入征稅情形,但轉讓收入在本環節只按轉讓方取得該股時支付的成本計算,既沒有在本環節對轉讓方征稅,也順利的將這部分轉讓收入植入限售股中,作為受讓方取得限售股的成本,從而方便后期轉讓時扣稅。這里還有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盡管財稅[2010]70號文件將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限售股所有權也作為一種應征稅的限售股轉讓行為,但是,無論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限售股所有權的行為發生在限售股解禁日前還是解禁日后,個人就如上方式取得的限售股都屬于應征稅的限售股范圍,這一點財稅[2010]70號文件第一條第三款說得很明確。 8、個人用限售股償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由大股東代其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 這一情況主要是針對上市公司的股改過程中,有的非流通股股東由于未能參加相關股東大會或者表決時投了反對票,而不愿意支付相應的對價。大股東為了盡快完成股改,就決定在相關股東會通過對價方案后,代替這些非流通股東向流通股東支付對價;而相關非流通股股東股份需流通時,應先向其償還墊付的對價或得到其同意。如果后期個人用限售股向大股東償還其墊付的對價,應作為一種股份轉讓行為。只不過財稅[2010]70號文件對于這種情況限售股轉讓時的收入是以轉讓方取得該股時支付的成本計算,即在個人用限售股償還對價時并不征稅。但如果取得這部分限售股的大股東為個人,這部分限售股仍屬于限售范圍,再轉讓時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9、其他具有轉讓實質的情形 同樣,該條屬于兜底性條款。對于實質轉讓的情形,應結合《個人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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