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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還剩一年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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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支持西部地區發展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在2008年企業所得稅完成內外資合并后,國務院曾正式發文確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所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到期滿,也就是繼續執行到2010年年底,其后再視國家政策調整情況而定。這就是說,西部大開發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還剩一年時間,國家應早日出臺新的銜接政策。優惠政策一直對相關企業的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以上市公司內蒙古平莊能源[14.26 -4.49%]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其從事的煤炭生產業務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中屬于煤炭類年產120萬噸及以上高產高效煤礦(含礦井、露天)、高效選煤廠建設項目。2008年,企業以煤炭生產為主營業務,其煤炭生產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83%。按照財稅〔2001〕20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47號)規定,該企業符合西部大開發中國家給予鼓勵類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經公司申請,主管部門批復同意并下發了《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內蒙古平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兩家企業享受鼓勵類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批復》(內地稅字〔2009〕335號),允許該企業在2008年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后年度的審核確認工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該優惠政策,平莊能源2008年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率由25%調整為15%,該公司據此對2008年報相關財務數據進行追溯調整,經重新計算后公司凈利潤從67803萬元提高到75094萬元,增加了7292萬元;每股收益從0.67元提高到0.74元,增加了0.07元,增幅超過10%。不難看出,獲得西部大開發鼓勵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平莊能源的業績提升大有裨益。這也提示了我們,國家應當繼續通過產業目錄調整來體現產業發展導向,并與稅收優惠政策充分銜接,促進鼓勵類產業的平穩快速發展,而西部大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只剩下最后一年的優惠期(2010年),政策何去何從,應當及時做出新的部署,以便企業心中有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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