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14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處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取消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規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取消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現印發給你們,同時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經2004年11月22日市局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規程》的組織落實工作由市局企業所得稅管理處牽頭、其它有關處室參加共同完成。依據《規程》所確定的工作原則和內容,各稅政管理處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取消審批項目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文件規定,制定分稅種的具體項目管理規定;納稅評估、檢查、法制和檔案等處室,制定、完善相應的銜接措施和具體規定。
二、各局領導要高度重視《規程》的落實工作,及時組織有關部門認真學習《規程》,充分認識《規程》的貫徹落實對規范、統一取消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要結合本局實際情況,明確《規程》組織落實工作的牽頭部門,積極協調相關業務部門,遵循《規程》所確定的工作原則,根據《規程》所涉及的、市局陸續下發的各項規定,研究制定具體的落實保障措施,落實各部門特別是各類稅務所的具體工作內容,切實保障《規程》所確定的取消審批項目后續工作流程得以順利運行。
三、市、區兩級稅務機關要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向納稅人廣泛宣傳取消審批項目的稅收政策和具體項目管理規定,輔導納稅人自行享受有關取消審批項目的稅收政策、自覺履行納稅申報義務、及時報送相關備案(備查)資料;同時,主動接受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增強取消審批項目的稅收政策執行透明度,進一步提高稅務機依法治稅的工作水平。
四、市、區兩級的牽頭部門與其它相關部門要加強聯系、密切溝通,依托綜合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全面運行的技術支持,強化取消審批項目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與情況反饋,切實提高納稅服務水平,形成“責任明確、相互配合、緊密銜接”的聯動后續管理工作機制。
五、《規程》所用通知書,由各區縣局、各分局根據所附格式制發。
六、各局在執行中如遇有問題,請及時報告市局。
附件: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取消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規程(試行)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項要求,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促進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正確地執行各項稅收政策,充分發揮稅收政策在組織收入和調節經濟的重要作用,規范、統一取消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取消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規定,制定本規程。本規程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一、取消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規程適用范圍
(一)取消審批項目后續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規范納稅人就取消審批項目的申報和稅務機關受理取消審批項目事項、做好納稅服務、加強評估和審核檢查的一項綜合性稅政管理措施。
(二)北京市地方稅務機關受理其征管范圍內的納稅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關于取消審批項目的申報(或備案、備查),開展相關后續管理工作,均適用本規程。
(三)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政管理部門依據本規程,結合各稅種具體項目管理的實際需要,制定各取消項目具體的后續管理規定(以下簡稱“項目管理具體規定”)。各區縣地方稅務局稅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規程和“項目管理具體規定”,結合本轄區實際,制定本規程和各“項目管理具體規定”在執行中的保障措施。
二、取消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規程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治稅的公平原則;
(二)統一規范、簡捷高效的效率原則;
(三)盡量方便納稅人的服務原則。
三、取消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規程主要內容及職責分工
取消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規程包括申報受理、審核與分類管理、納稅評估與稅務檢查、數據統計與問題分析、檔案管理和法律責任追究等方面。其中,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所負責受理納稅人取消審批項目的申報、審核與分類管理工作,并依據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負責取消審批項目的檔案管理工作;稅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制定“項目管理具體規定”和“保障措施”,指導、協調取消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開展,以及有關數據匯總與問題分析和取消審批項目政策執行情況的調研工作;評估與檢查部門主要負責取消審批項目的納稅評估與稅務檢查工作;法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對取消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情況的執法檢查和評價,并按照《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落實取消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中的過錯責任。
四、取消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規程具體內容
(一)取消審批項目的申報受理
1、稅務所須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向納稅人宣傳取消審批項目的稅收政策和“項目管理具體規定”,輔導、督促納稅人通過填報有關申報表或提供相應的書面資料,及時、準確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或備案、備查)取消審批項目的有關事項。有關申報表和資料表格,稅務機關免費提供或納稅人從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的網站下載。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5條規定,按照“項目管理具體規定”的要求,需要納稅人附送的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稅務所作為“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管理。
稅務所對附送中介機構鑒證報告或未附送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的納稅人申報(或備案、備查)取消審批項目的有關事項,均應受理。
3、稅務所對納稅人提供的申報資料和備案資料應按照“項目管理具體規定”認真核對。
對報送的申報資料和備案資料符合“項目管理具體規定”的,即時制作《受理備案通知書》(格式附后)送達納稅人,將申報資料和備案資料移交審核崗位或部門。
對報送申報資料和備案資料不符合“項目管理具體規定”的,向納稅人開具《補充資料通知書》(格式附后)和申報資料、備案資料一并退納稅人補正。
4、稅務所對已受理的取消審批項目有關事項,將納稅人申報資料或其它備案資料準確錄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綜合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建立或完善該項目的管理臺帳。
(二)取消審批項目的審核與分類管理
1、稅務所在對取消審批項目進行初步審核時,須對該項目的申報資料和備案資料以下內容按規定進行審核:
納稅人自行適用的取消審批項目有關政策是否適當;
申報資料、備案資料與主管稅務機關掌握的納稅人實際情況和臺帳管理的歷史資料是否一致;
按照“項目管理具體規定”需要附送中介機構簽證報告的納稅人是否附送報告。
2、稅務所依照初審結果,通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綜合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對申報資料和備案資料基本屬實,未出現異常情況的納稅人,按照“項目管理具體規定”統計有關基礎數據,及時反饋到主管稅務機關稅政管理部門;對申報資料和備案資料不實或應提供未提供資料等出現異常情況的納稅人,并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納稅評估工作規程》(試行)的有關規定開展納稅評估,并將開展評估的納稅人名單,及時反饋到主管稅務機關稅政管理部門。
3、主管稅務機關稅政管理部門依據“項目管理具體規定”,對申報(或備案、備查)取消審批項目的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按照一定比例確定納稅評估對象。
(三)取消審批項目的評估與檢查
1、主管稅務機關納稅評估部門依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納稅評估工作規程》(試行)的有關規定開展納稅評估工作,并按照“項目管理具體規定”的時限,將評估結果及時反饋稅政管理部門和評估對象所在稅務所。
2、依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納稅評估工作規程》(試行)的有關規定,經評估后如有轉入稅務檢查程序的,主管稅務機關檢查部門按照“項目管理具體規定”的時限,將檢查結果及時反饋稅政管理部門和檢查對象所在稅務所。
3、對未經評估而直接開展的稅務專項檢查和專案檢查,檢查部門應按照“項目管理具體規定”的時限,將檢查結果及時反饋稅政管理部門和檢查對象所在稅務所。
(四)取消審批項目的統計與分析
1、主管稅務機關稅政管理部門根據稅務所、評估部門和檢查部門反饋的結果,按照“項目管理具體規定”綜合統計分析和調研該項目的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發現該項目在執行中有關問題,按照“項目管理具體規定”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稅政管理部門反映,或及時進行完善和補充,并向上級稅務機關稅政管理部門備案。
2、主管稅務機關稅政管理部門根據評估部門或檢查部門反饋的評估、檢查結果,按照“項目管理具體規定”與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綜合服務管理信息系統中有關臺帳資料進行對比,督促稅務所及時對臺帳資料進行維護。
(五)取消審批項目的檔案管理
1、稅務所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取消審批項目有關申報資料、備案(備查)資料和其它文書,實行檔案管理。
2、稅務所根據納稅評估和稅務檢查結果、按照“項目管理具體規定”,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綜合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有關臺帳資料及時、準確進行維護。
(六)法律責任
1、主管稅務機關對未按照“項目管理具體規定”履行納稅申報義務的納稅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納稅評估或稅務檢查,發現納稅人的申報(或備案、備查)不符合稅收政策和“項目管理具體規定”的納稅人,按照“項目管理具體規定”進行納稅調整、補征稅款;涉嫌偷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3、對于違反本規程及“項目管理具體規定”進行取消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造成的稅收執法過錯行為,依照《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附件:受理備案通知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納稅人:
現收到貴納稅人報送的—————————————
項目的資料齊全,予以受理。
受理人員:
XXX地稅局XXX稅務所(蓋章)
年月日
補充資料通知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納稅人:
現收到貴納稅人報送的—————————————
項目的資料不全,請于——日內補充以下資料:
受理人員:
XXX地稅局XXX稅務所(蓋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