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通知,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全面開展嚴禁稅務機關、稅務人員違規插手涉稅中介經營活動專項治理自查工作。
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強化責任意識,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嚴格落實稅務人員“五個禁止”、領導干部“三項制度”和稅務機關“三項職責”的要求,旗幟鮮明地整治稅務人員違規插手涉稅中介經營活動,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按照總局要求,主動履行主體責任,決定在全省國稅系統開展違規插手涉稅中介經營活動專項治理工作。現將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國稅機關嚴禁違規插手涉稅中介經營活動。各級國稅部門不得讓涉稅中介機構承擔本應由國稅機關承擔的相關費用,不得與涉稅中介機構在同一處場所辦公,不得向涉稅中介機構借用財物和人員,不得以各種形式強制、指定或變相強制、指定納稅人接受涉稅中介機構服務以換取不當利益,不得利用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權、檢查權、執法權、政策解釋權和行政監管權與涉稅中介機構合謀作出有關資格認定、稅收解釋或決定,使納稅人不繳稅、少繳稅或減免退抵稅,非法獲取利益等。
二、國稅人員嚴禁違規插手涉稅中介經營活動。國稅人員是指全省各級國稅機關在職、提前離崗、退(離)休干部、工勤人員等。
(一)國稅人員嚴禁直接開辦或者投資入股涉稅中介,在涉稅中介掛名、兼職(任職)或者出借(出租)注冊稅務師等資格證書,嚴禁以任何理由強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稅中介機構(此處指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代理記賬公司、財務公司等)從業;嚴禁強制、指定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納稅人接受涉稅中介服務;嚴禁以任何名目在涉稅中介機構報銷費用、領取補貼(補助)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經濟利益;嚴禁利用職務之便與涉稅中介機構合謀獲取非法經濟利益等。
(二)按照中組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國稅人員到涉稅中介機構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涉稅中介機構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涉稅中介機構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涉稅中介機構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涉稅中介機構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組按規定審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征得相應的人事部門同意后,方可兼職(任職)。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后到涉稅中介機構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黨組報告,由擬兼職(任職)涉稅中介機構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黨組按規定審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相應的人事部門備案。按規定經批準在涉稅中介機構兼職的國稅人員,不得在涉稅中介機構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份和其他額外利益。
歡迎廣大納稅人和社會各界予以監督,監督舉報電話:山東省國家稅務局:0531-85656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