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的規(guī)定,可以對納稅人進行核定征收印花稅。如果納稅人有少申報核定印花稅的情形,是否可以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加收滯納金及進行處罰?
答:《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穗地稅函[2009]374號)第九條規(guī)定,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納稅期限申報繳納印花稅或隱瞞核定征收印花稅計稅依據,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處理。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上述規(guī)定,納稅人隱瞞核定征收印花稅計稅依據,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的,按《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