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財預[2013]1048號 2013-8-6各盟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各盟市中心支行,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2013〕275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區實際作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改征增值稅的收入劃分
按照國家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試點期間收入歸屬保持不變,原歸屬我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仍歸屬我區,并由自治區與盟市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規定的10:90的比例分享,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改征增值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也歸屬我區,并由自治區與盟市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規定的10:90的比例分享。
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審批退庫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由自治區和盟市按10:90的比例負擔。
改征增值稅收入不計入自治區對盟市增值稅和消費稅稅收返還基數。
試點期間因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發生的財政收入變化,由自治區和盟市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規定的分享比例分享或分擔。
試點期間對相關企業因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稅負增加需要給予補貼的,由自治區和盟市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規定的分享比例負擔,其中,自治區負擔部分由盟市在自治區下達的激勵性轉移支付中安排,自治區不再另行安排,具體補貼辦法另行制定。
改征增值稅試點前服務貿易出口原免征營業稅部分仍由自治區與盟市按照10:90的比例負擔,新增加的改征增值稅出口退稅由中央和地方按92.5:7.5的比例共同負擔,其中,地方負擔7.5%部分通過年終結算據實上解中央財政,并由自治區和盟市按照10:90的比例共同分擔。
二、關于改征增值稅的收入繳庫
試點期間改征增值稅收入上繳時,各級國稅部門應根據納稅人申報情況在稅收繳款書上單獨填列,預算級次填列“自治區10%,盟市90%”。具體繳庫流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補繳或退還試點前實現的相關營業稅,仍通過試點前的有關科目辦理。
三、其他
全區改征增值稅的適用科目和即征即退審批退庫以及服務貿易出口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免抵退稅”等事宜按照財政部《通知》有關規定辦理。
各盟市應進一步明確盟市與旗縣的改征增值稅分享比例。各級財稅部門、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應當認真做好改征增值稅的收入收繳工作,明確區分改征增值稅與現行增值稅收入,防止收入混庫,確保試點順利實施。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國稅局
內蒙古自治區地稅局
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1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