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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無法支付的代收水電費如何納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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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單位屬于非物業管理企業,代員工收取水電費,并支付給上級單位。目前由于上級單位不需要我單位支付這部分水電費,造成我單位其他應付款掛賬。這部分掛賬的其他應付款是否繳稅? 答:1、企業所得稅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因此,企業確實無法支付的代收水電款應確認為其他收入,計繳企業所得稅。 2、流轉稅處理: 問題所述事項,屬于轉售水電行為。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四川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向駐場單位轉供水電氣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37號)規定,四川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向駐場單位轉供自來水、電、天然氣屬于銷售貨物行為,其同時收取的轉供能源服務費屬于價外費用,應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收取水電費應繳納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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