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水利建設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和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組成。省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關系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市、縣水利工程建設及中央和省補助地方項目的配套資金。跨市的重大水利建設工程治理投資由省和市縣共同負擔。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ㄒ唬氖〖壾囕v通行費、征地管理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
?。ǘ闹醒雽Φ胤匠善酚蛢r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足額安排資金,劃入水利建設基金。
?。ㄈ┦∪嗣裾_定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
第五條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市、縣車輛通行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地管理費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
?。ǘ┤?4個市及所屬縣區,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按不少于15%比例劃入水利建設基金。具體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ㄈ┦∪嗣裾_定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
第六條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范圍:
?。ㄒ唬┐蠼蠛又饕Я鳌⒅行『恿鳌⒑粗卫?;
?。ǘ┎‰U水庫除險加固;
?。ㄈ┏鞘蟹篮樵O施建設;
?。ㄋ模┧Y源配置工程建設;
?。ㄎ澹┲攸c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
(六)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七)農村飲水和灌區節水改造工程建設;
?。ò耍┧こ叹S修養護和更新改造;
(九)防汛應急度汛;
?。ㄊ┢渌浲壵鷾实乃こ添椖?。
第七條各級財政要從水利建設基金中安排不少于3%的比例用于水利規劃、勘測設計、專題研究、項目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編制年度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征收入庫情況撥付資金。其中,水利建設基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縣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多征、減征、緩征、免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設基金。各級財政、發展改革、監察、審計部門每年要定期對水利建設基金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相關條款,予以處罰。
第十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一條各市、綏中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備案。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