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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5〕265號 關于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所屬企業2004年度總機構管理費扣除標準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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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所屬企業2004年度總機構管理費扣除標準的通知[全文廢止]國稅函〔2005〕265號 2005.4.5北京、上海、天津、重慶、黑龍江、河北、山西、吉林、內蒙古、湖南、湖北、遼寧、山東、河南、四川、甘肅、陜西、云南、江蘇、浙江、安徽、海南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近接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關于提取2004年總機構管理費的請示》(兵器財字〔2004〕964號),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總機構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9〕13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5〕115號)等有關規定,經審核,同意該公司2004年度向所屬企業提取5760萬元的總機構管理費。其所屬企業按規定標準上交的管理費(詳見附件),準予在稅前扣除,超過規定標準上交的管理費,應進行納稅調整。該公司提取的管理費年終如有結余,應并入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上述三個總局文件的規定精神,在該公司及其所屬企業進行年終納稅申報時,對其總機構管理費的提取、使用、稅前扣除等有關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和管理。 附件: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所屬企業2004年度總機構管理費扣除標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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