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時間,北京市朝陽區政協委員、俏江南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張蘭因變更國籍一夜之間被推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有人認為,張蘭變更國籍,避稅可能是其主要目的。那么,張蘭作為自然人,變更國籍后其稅負究竟會有一個怎樣的變化呢?稅收專家表示,自然人變更國籍后,其總體稅負不一定減輕,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資深稅務律師、未名明德(北京)咨詢有限公司高級合伙人武禮斌告訴記者,根據納稅義務的不同,稅法上將個人納稅人分為居民個人納稅人和非居民個人納稅人。居民個人納稅人在中國負有全面納稅義務,須就其來源于世界范圍內的所得在中國履行納稅義務。而非居民個人納稅人,通常僅需就其來源于中國的所得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中國稅法下的居民個人納稅人與非居民個人納稅人的判定并非以國籍為標準,而是以住所和居住時間作為衡量標準。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納稅人。也就是說,不管你是哪國國籍,只要你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或者由于婚姻和工作等原因被認為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而構成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則你就是屬于中國稅法意義上的居民個人納稅人。
以張蘭為例,變更國籍前,張蘭作為中國稅法下的居民納稅人,對其來源于世界范圍內的所得在中國負有完全的納稅義務。變更國籍后,如果張蘭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或者被視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則仍屬于中國稅法下的居民納稅人,在中國負有完全納稅義務。
“不過,張蘭更改國籍后,如果被認定為中國非居民納稅人,她可以就其獲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稅收協定的優惠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武禮斌說。他介紹,中國已與大約99個國家或地區簽訂了雙邊稅收協定(安排),很多稅收協定都規定,非居民從中國境內獲得的股息、利息等收益可以申請稅收協定規定的優惠稅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十條和十一條分別對股息和利息的協定優惠做了規定,即如果非居民收款人是該股息或利息的受益所有人,則中國作為該股息或利息所得的來源國,對該股息或利息所得不能征收稅率超過10%的稅款。
不僅如此,為鼓勵外商投資,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1994年發布的《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12〕020號)中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該文件當前仍然有效。那么,變更國籍后,張蘭如果被認定為非居民納稅人,對于其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非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所得,應首先確定該股息、紅利所得的產生時間,以適用不同的稅率。如果該股息、紅利來源于企業在個人股東國籍變更前的利潤累計,則應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股息、紅利來源于企業在個人股東變更國籍后的利潤,則應予以免稅。
“正是由于上述規定,有媒體質疑張蘭移民的背后是否存在一定程度的避稅動機。”武禮斌說。
“但實際上,情況并非如此簡單。自然人變更國籍后,其總體稅負不一定減輕。”武禮斌介紹說,個人移民后,通常會被接收國視為其稅法上的居民納稅人。也就是說,根據落戶國的相關稅收法規,張蘭在落戶國將負有全面或有限的納稅義務。
另外,由于各國稅法對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判定標準的差異和重疊,一個自然人可能同時被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認定為其稅法上的居民納稅人。一旦個人同時被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認定為其稅法上的居民納稅人,很可能引發對該個人的雙重征稅或多重征稅。雖然稅收協定通常有對雙重居民身份的沖突協調規定,但由納稅人來申請啟動協商程序,既耗時又費力。
“因此,從稅法意義上說,移民海外需要綜合考慮,要慎之又慎。”武禮斌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