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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國稅函[2007]535號 關于進一步明確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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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云國稅函[2007]535號 發文日期:2007-08-14 各州、市國家稅務局: 自2006年8月省局下發《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云國稅發[2006]287號)后,通過相關系統數據監控各地一年來的執行情況發現,部分地區仍有不按規定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的情況,具體表現為:代開金額10萬元以上的未進行實地查驗;對貨物的庫存、運費、生產原料、資金流等未進行認真比對就為其代開;單戶代開累計金額超過一般納稅人標準(工業100萬元/月,商業180萬元/月)未及時停止為其代開,更有部分地區每月代開專票單票金額就高于180萬元,仍繼續為其代開。為進一步加強代開專用發票的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請各地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404號)、《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云國稅發[2006]287號)、以及省局在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電子政務網(內網)2006年11月22日下發的《關于加強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補充通知》等執行。 二、一次申請代開專用發票金額(不含稅)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的,稅務機關一律不得為其代開專用發票,應按規定將其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三、在一個會計核算年度內,累計代開專用發票金額(不含稅)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的,應于達到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的當月按規定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對一次代開或一年內累計代開專用發票金額(不含稅)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標準,但未按規定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50號)規定“對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而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納稅人,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專用發票。凡違反規定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要追究經辦人和審批人的責任。” 四、對經同意暫緩認定一般納稅人的超標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票金額一律不得超過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 五、以下五種情況稅務機關不予代開專用發票。一是對代開金額十萬元以上資金流(付款方向)、貨物流(運輸發票)、庫存(庫存與實物)核對不一致的不代開;二是對流通企業經營煤炭產品沒有煤炭經營許可證的不代開;三是代開申請人本人不到場的不代開;四是福利企業購進貨物銷貨方未提供抵扣憑證,由福利企業代銷貨人或編造虛假的銷貨人的不代開;五是納稅人銷售非自產貨物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合法有效的購進憑證,否則不予代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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