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甲公司購進一批塑料袋、海報及紙板贈送給經銷商使用,是否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因此,甲公司的行為應視同銷售,需要繳納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