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稅務局支持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和服務措施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精神,充分發揮地稅職能作用,全力支持大學生創業就業,特制定如下稅收優惠政策和服務措施。
一、支持小微經濟,鼓勵高校畢業生創辦小型微型企業
1.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工商經營,按期納稅的,營業稅起征點為月營業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營業稅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2.對實行盈利點征收辦法的高校畢業生個體工商戶,盈利點起點為: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和營業稅應稅勞務的,月營業額為20000元。在盈利點以內的視為無應稅所得,不征個人所得稅,在盈利點以上的,按規定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3.對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4.高校畢業生開辦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提供的養育服務以及婚姻介紹,免征營業稅。
5.高校畢業生創辦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015年12月31日前,創辦的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6.2014年10月31日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7.高校畢業生辦理稅務登記核發稅務登記證時,免收稅務登記工本費。
8.2015年1月1日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領購發票時免收發票工本費。
二、支持農業生產,鼓勵高校畢業生創新農業經濟
9.高校畢業生創辦企業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等勞務,免征營業稅。
10.高校畢業生創辦企業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遠洋捕撈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內陸養殖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1.高校畢業生創辦企業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林區的林地、運材道、防火道、防火設施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拖拉機、捕撈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
12.高校畢業生從事種植、養殖、飼養、捕撈等農林牧漁項目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給予優秀人才稅收優惠,鼓勵高校畢業生技術創新
13.高校畢業生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14.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15.高校畢業生創辦企業經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為合格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6.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創辦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7.高校畢業生轉讓著作權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18.高校畢業生取得的稿酬所得,予以減征應納稅額的30%計算個人所得稅。
四、大力幫扶企業發展,解決高校畢業生創業初期困難
19.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20.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抵免。
21.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可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22.高校畢業生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3.高校畢業生創辦的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發生的財產損失,可抵扣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24.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25.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6.傷殘高校畢業生獨立從事個體經營的,免征營業稅;對企業安置傷殘高校畢業生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27.對安置傷殘高校畢業生的小型微型企業,按政策規定,實行減征營業稅的辦法,具體減征限額按企業所在區縣(含縣級市)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減征,本月應繳營業稅額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
28.高校畢業生創辦的企業,按規定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29.高校畢業生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按期繳納稅款確有困難的,經審批可延期三個月繳納,緩繳期內免收滯納金。
五、提升納稅服務水平,營造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良好稅收環境
30.建立省、市局與縣(區)局三級聯動工作機制。省局支持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設流轉稅處)具體負責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查督辦,其他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各設區市和相關縣、區局應主動對接,暢通溝通渠道,全力做好落實優惠政策的各項服務和保障措施。
31.加快稅收減免審批速度。審批機關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并在做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
32.充分發揮12366納稅服務熱線平臺作用,及時傳遞政策,暢通征納雙方溝通渠道。有效整合辦稅資源,節省辦稅成本,全面實行“一窗式”受理,精簡辦稅手續,壓縮審批時間。
33.通過電話、電子郵件、手機短信或上門等方式,及時提醒高校畢業生創辦企業依法納稅,避免納稅人因疏忽或不了解政策變化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對需要辦理涉稅事項的高校畢業生,一律享受就業再就業綠色通道服務。
34.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稅收優惠政策宣傳與納稅輔導,充分利用多種媒介宣傳稅法,免費提供針對性的稅收政策資料,重點做好對新辦企業和財務管理不健全企業的納稅輔導。
35.主管地稅機關針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企業特點,健全征納溝通機制,及時溝通情況,掌握服務需求,協調處理問題,幫助企業發展。
附件:支持高校畢業生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統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