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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外函[1997]29號 投資有限公司及其在華關聯公司股權轉讓有關稅收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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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涉外稅務管理司關于百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及其在華關聯公司股權轉讓有關稅收問題的復函發文日期: 1997-03-29 發文字號: 國稅外函[1997]29號 ×××。××會計師事務所: 你公司1997年3月20日來函收悉。現依據稅收法規的規定,對所提問題函復如下: 一、營業稅問題。外國公司轉讓其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的股權,如果該項股權不涉及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二、印花稅問題。外國公司轉讓其擁有的中國境內的股權,其轉讓合同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繳付5/10000的印花稅。 三、所得稅問題,因公司合并和組建等原因而發生的股權交易以成本價或賬面凈值轉讓而不產生轉讓收益,正常情況下,沒有轉讓收益不涉及所得稅的問題。此問題我們將在近期加以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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