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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稅發[2011]11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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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通知 桂地稅發[2011]11號 2011-02-1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7號,以下簡稱“公告”)要求,結合我區地稅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關于新辦證納稅人。自2011年2月1日起,對于新辦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辦理發票領購手續時,必須嚴格按照《公告》所規定的式樣制作發票專用章,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發票專用章印模。各級地稅機關應注意審核納稅單位和個人所制作和使用的專用章是否與《公告》規定的規格相一致。 二、關于套印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自2011年3月1日起,對于印制發票時套印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一律要求使用《公告》所規定的新發票專用章式樣,請各地各單位注意加強與發票定點印制企業、用票納稅人的溝通和聯系,確保套印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在上述時間前啟用新式樣發票專用章。 三、關于已制作和使用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為了貫徹落實好總局《公告》所明確的“新式樣的發票專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啟用;舊式發票專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的規定,各單位要向本轄區內的納稅單位和個人做好宣傳工作,宣傳稅務總局《公告》的具體內容,以及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具體要求,對已制作和使用發票專用章的單位和個人,要分期分批作好啟用新發票專用章宣傳動員計劃,積極穩妥地組織落實好相關工作,以確保發票使用單位和個人最遲于2012年1月1日前啟用新式樣發票專用章。 四、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對發票專用章的使用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和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對于違反規定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因此,做好新式樣發票專用章啟用工作是貫徹實施新《發票管理辦法》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各單位務必高度重視,要耐心細致地做好宣傳工作,研究制定周密的工作計劃,認真負責地組織實施,既要嚴格按照稅務總局《公告》要求,加強宣傳和輔導工作,盡力減輕納稅人的負擔,確保各納稅單位和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啟用新式樣發票專用章,又要注意加強廉政教育和防范崗位風險,嚴防發票專用章更換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廉潔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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