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0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第六條規定,現將由稅務總局核價的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核定及相關管理事項通知如下:
一、稅務總局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的白酒(具體生產企業及品牌、規格見附件),核定比例暫統一確定為60%。
二、納稅人應按下列公式計算確定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
當月該品牌、規格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該品牌、規格白酒銷售單位上月平均銷售價格×核定比例
當月該品牌、規格白酒出廠價格大于按本公式計算確定的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的,按出廠價格申報納稅。
三、納稅人應按下列公式計算確定白酒消費稅應納稅額。
當月該品牌、規格白酒消費稅應納稅額=銷售數量×當月該品牌、規格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做好納稅人計算確定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和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輔導工作。
五、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計算確定的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和消費稅應納稅額做好日常檢查工作,定期開展白酒消費稅納稅評估,稅務總局將不定期地進行抽查。
附件:稅務總局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白酒生產企業及品牌、規格名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