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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地稅函[2009]4號 關于做好2008年度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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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2008年度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 廈地稅函[2009]4號 2009.1.16各區地方稅務局、直征局、外稅分局、稽查局: 為進一步規范獨資、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切實做好2008年度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做好組織工作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2008年度獨資、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克服“查賬戶數少、征稅不多”的無所謂思想,防止疏于管理。要根據各自轄區內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實際征管情況,建立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專責機構和人員,統一負責匯算清繳工作的計劃、組織、協調,明確各自工作職責,確保工作落實。 二、統籌兼顧,科學安排,提高匯算清繳工作質量 認真組織開展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是落實有關稅收政策,提高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的重要環節。年初稅收工作事項較多,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合理調配力量,講究方法,統籌安排。為確保個稅匯算工作質量,各基層局在具體工作中應做到“三個結合”: 一是把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兩項工作結合起來,做到統籌兼顧兩不誤,避免出現重企業所得稅輕個人所得稅的情況,確保匯算工作的順利完成。 二是把個稅匯算清繳與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工作相結合。匯算中要嚴格執行獨資、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政策規定,對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投資者個人應督促其辦理自行申報。 三是全面匯算和重點檢查相結合。本次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匯算面為100%。具體工作中可視情況分別采用案頭審計和現場檢查,在查賬征收戶中推廣稅務中介代理的辦法,確保匯算工作的順利完成。同時,針對查賬征收的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盈利面小,虧損面大的問題依然較為突出的實際情況,對那些常年虧損的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應實施重點檢查,以達到規范管理的目的。各單位要以這次匯算清繳工作為契機,針對日常征管和以前年度匯算中所反映出來的問題和薄弱環節,進一步加強稅源監控,完善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的基礎信息和其他各項基礎工作。 三、加強宣傳輔導,做到政策明確,程序清晰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政策性強,社會關注程度高。各單位要加強對一線征管干部的業務培訓,同時要做好納稅服務工作。可根據實際征管現狀,采用多種有效方式進行輔導、培訓、宣傳,確保納稅人及時正確了解匯算清繳的有關政策,從而提高匯算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四、明確若干政策業務問題 (一)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等規定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執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2000元/月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自2008年5月12日起,投資者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汶川地震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具體規定依照《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執行。 (三)匯算檢查中涉及的其他稅收政策問題應依照《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開展2000年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廈地稅發〔2001〕3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以及《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律師事務所稅負的函》(廈地稅函〔2006〕4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各單位對匯算清繳期間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搜集和反饋。 五、做好資料報送工作 匯算工作要求在4月25日前結束。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各單位要認真總結,將有關數據核實分析,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對重點指標的增減變化應詳細分析說明,并據此填報《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基本情況表》(附件一)和《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稅源匯總表》(附件二),其中,《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稅源匯總表》應嚴格按照《填報說明》(附件三)的要求填報。 各單位要認真總結匯算清繳工作經驗,找出存在問題,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并形成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書面文字報告,同時報送兩個匯算典型案例。 附件: 1.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基本情況表 2.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稅源匯總表 3.《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稅源匯總表》填表說明 下載: rar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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