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審計風險提示第1號 2014-6-13 審計風險提示由福建省注冊會計師協會起草,不能替代中國注冊會計師準則及其應用指南的相關要求,僅供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參考。由于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千差萬別,風險提示亦并非對所有可能出現問題的全面描述,其結論亦可能會因不同情況而有所改變,注冊會計師在使用時應當合理運用職業判斷。
審計風險提示第1號--審計工作底稿
風險提示:沒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不能出具審計報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等相關法律,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質量控制準則、職業道德守則及相關規定
一、審計工作底稿,是注冊會計師對制定審計計劃、實施審計程序、獲取相關審計證據,以及得出審計結論做出的記錄,是審計證據的載體。審計工作底稿可以提供證據,作為注冊會計師得出實現總體目標結論的基礎,并按照審計準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計劃和執行了審計工作。此外,審計工作底稿還有助于項目組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有助于負責督導的項目組成員履行指導、監督和復核審計工作;有助于項目組說明其執行審計工作的情況;保留對未來審計工作持續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的記錄;便于會計師事務所實施質量控制復核與檢查;便于監管機構對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執業質量檢查。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因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對外出具不實報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其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會計師事務所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與該案件相關的執業準則、規則以及審計工作底稿等。”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因出具不實報告,并給利害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根據其過失大小確定其賠償責任。在確定時,注冊會計師是否在審計過程中保持了必要的職業謹慎是重要的標準,而能夠證明會計師事務所是否盡到必要的職業謹慎的證據就是審計工作底稿。因此,如果沒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會計師事務所將承擔巨大的法律訴訟風險。
三、審計工作底稿不僅要符合審計準則的規定,要素齊全,即要符合“內容完整、格式規范、標識一致、記錄清晰、結論明確”;而且還要實質上的有用,特別是審計工作底稿所反映的經濟事項和行為應該是真實的,取得的審計證據要具有證明力,要符合證據的法定形式,要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否則,就起不到保護自己的作用,還可能成為注冊會計師出具不實報告的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