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海關公告2015年第12號 2015-4-30
為支持和促進福建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下簡稱“區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20號)精神,現就在區域開展內銷選擇性征收關稅業務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內銷選擇性征收關稅是指對設在區域內的企業生產、加工并經“二線”(區域與境內區域外之間)銷往境內區域外的貨物(以下簡稱“貨物”),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根據企業申請,對該內銷貨物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按實際報驗狀態征收關稅。
二、對區域內的生產企業申請選擇性征收關稅的,海關使用H賬冊進行管理。
三、企業辦理上述貨物內銷時,先由區域內企業根據H賬冊內容錄入《選擇性征稅聯系單》(以下簡稱“聯系單”)并向海關申報,區域外企業通過在報關單的“隨附單證”欄內錄入《聯系單》編號,調取《聯系單》信息完成報關單申報,向海關辦理內銷征稅手續;再由區域內企業向海關申報出境備案清單。(以下簡稱“雙報關模式”)
四、雙報關模式下,區域外企業申報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代碼0110),征免性質為“選擇征稅”(代碼899)、運輸方式為“保稅港區”(代碼Y),“經營單位”欄填寫內容應當與《聯系單》的“收貨單位”欄一致;區域內企業申報監管方式為“成品進出區”(代碼5100),運輸方式為“其他”(代碼9)。
五、享受優惠協定稅率的,在《聯系單》表頭“享受優惠協定稅率”欄填寫“Y”,在《聯系單》表體填寫享受協定優惠稅率對應的“原產國”和“監管證件”、“協定編號”、“原產地證書編號”、“對應原產地證書項號”。
六、報關單申報日期應當在《聯系單》有效期內,報關單表體的征免方式為“照章征稅”(代碼1)。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廈門海關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