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 2015-7-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0號)有關規定,天津市地方稅務局決定于2015年7月1日起,啟用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通用電子發票(以下簡稱“電子發票”),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電子發票適用于除建筑安裝、銷售不動產、醫療、高速公路和代管增值稅項目以外的應稅行為。無聯次,影像規格為210mm×149.5mm。
二、使用電子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須向主管地稅局辦理申請手續,通過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電子發票管理系統進行開具,自行選擇適合紙張打印電子發票信息。
三、受票方取得電子發票時,應查驗電子發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對不符合規定的電子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
四、電子發票信息可通過天津財政地稅政務網或12366納稅服務熱線進行查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