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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價收回股權投資行為涉稅政策解答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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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某公司對外長期股權投資,占比49%.在被投資單位(房地產經營)正常經營的情況下,經過股東大會批準平價收回投資,該公司行為是否涉及稅收問題?是否會給以后留下稅務風險? 答: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如何劃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另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法人單位處置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涉及印花稅及企業所得稅。 2、關于定價風險提示: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六)款規定,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根據上述規定,該公司處置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定價,應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否則計稅時會面臨納稅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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