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日益規范和逐步完善,現在較少有“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在對購貨方取得的已定性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檢查時,一定要慎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定性。
近期,結合對購貨方取得已定性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這類案件的查處,筆者發現一種處理意見傾向為,只要從購貨方取得證據支持有貨交易,且未發現購貨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系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仍然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的,就一律定性為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的規定,對不能重新從銷售方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的,只作出追繳其已抵扣的進項稅額的處理決定,不予罰款和加收滯納金。
國稅發〔2000〕187號文件將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內容范圍界定為:“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也就是說,善意取得虛開專用發票,需同時符合“四個條件”:一是購銷雙方存在真實貨物交易;二是發票必須是銷貨方開給購貨方的,且專用發票內容與實際交易相符;三是銷售方使用的專用發票是其從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四是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對取得的虛開發票事先是知情默許的。文件的出臺,符合當時的管理環境,此文件是2000年11月16日下發的,當時防偽稅控系統還未在全國全面推行,10萬元版以下專用發票大部分還是手工票,所以存在銷售方從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以銷售方的名義開具的條件。
但是,隨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若干問題的通知》的下發實施,2002年底完成了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在全國范圍的全面推行,自2003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須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手寫版專用發票。自2003年4月1日起,手寫版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的扣稅憑證。自此,在發票發售環節,稅務機關要將售票信息錄入納稅人稅控IC卡,并在開票環節實行自動比對,第三方即使以非法手段獲得其他納稅人購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無法以第三方的名義開具。更何況,防偽稅控系統報稅子系統和國家稅務總局、省局兩級稽核子系統,還會對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各項信息進行比對。所以,自2003年1月1日起,銷售方再想利用從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以銷售方的名義開具這種手段進行規模化的虛開發票行為,已不可能。
對近年來購貨方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進行歸納,主要集中于兩種類型,一是開票方和受票方之間沒有貨物交易,純粹的虛開虛抵行為;二是有貨交易,但開票方和受票方之間沒有直接的貨物交易。這種類型又分為兩種形式:一種形式為銷貨方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由于真正的購貨方可能不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中間人以票貨分流的方式將發票以收取“手續費”的形式倒賣給了第三方單位;另一種形式銷貨方可能是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的個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應購貨方的要求為其開具適用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支付“手續費”的非法手段要求第三方為其代開專用發票,但專用發票列明的銷貨方為第三方。對于這兩種類型,顯然均不符合根據國稅發〔2000〕187號文件歸納的“四個條件”,所以,稅務機關在稅務處理時,不能輕易地將其定性為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筆者認為,對于上述第一種類型以及第二種類型的第一種形式,屬于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義的界定,開票方和受票方雙方均應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對其作出補稅、加滯、加罰處理,達到移送標準的,應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第二種類型的第二種形式,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的文件規定,按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
可見,國稅發〔2000〕187號文件對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界定有其特定適用環境。但是,隨著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日益規范和逐步完善,現在銷售方銷售貨物并借用省內其他單位購買的專用發票以銷售方的名義開具,是較難做到的。所以,僅此一項,就把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的“四個條件”卡住了,換言之,現在已較少有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稅務機關在對購貨方取得的已定性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檢查時,一定要慎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定性,以切實維護稅法的尊嚴,保障對涉票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震懾職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