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把握好這5個度,享受年終獎稅收優惠妥妥噠! |
發布時間:2016/2/23 來源: 閱讀次數:1980 |
|
度是一個哲學問題。如何把握年終獎稅收優惠的度,在實踐中就是要掌握適度的原則,把握住分寸。年終獎金額一般比較大,在稅收上可選擇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處理。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收優惠政策自施行以來,在調節收入分配、組織財政收入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完善,自2011年9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以下簡稱“9號文件”)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的適用稅率和級次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但其稅收優惠的合法、合規、合理性毋庸置疑。因此,年終獎稅收優惠要把握好“度”。 政策回放 9號文件明確,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為解決“單獨”計算納稅稅率過高、稅負過重的問題,9號文件規定可以先將納稅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所得經過攤薄以后,其適用稅率明顯降低了;同樣,對費用扣除問題9號文件“二”中明確“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經過這樣的技術處理后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實際稅負都比較公平合理,做到了國家利益、個人利益兩者兼顧。例如某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5萬元,對應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其適用稅率為30%,但經過攤薄以后其適用稅率為10%,降低了20%。 在這里,筆者理解“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稅收優惠的含義有二:一是全年一次性獎金不予當月工資、薪金合并計稅,二是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確定適用稅率計稅。 第一個度:不合并計征 對于工資、薪金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換句話說,在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當月,納稅人實際收入額應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 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 其他工資性收入”,按照上述分析,9號文件明確全年一次性獎金不予當月工資、薪金合并,把握這個度就可以避免因為合并計征而帶來稅率的提高、稅負的增加,這是9號文件對稅法的擴充,其目的是為了合理解決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征稅過重的問題。 第二個度:費用扣除只有也僅有一次 根據稅法第六條及9號文件第“二”條中對如何適用稅率及扣除費用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對此筆者理解有二:一是降低稅率,以“除以12個月”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二是費用扣除,規定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實行減除費用扣除額的差額的辦法計算應稅所得,即“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其原則只有一個,即費用扣除一個月只有一次。對于工資、薪金所得,稅法明確規定每月減除費用3500元,即假設某人月工資、薪金收入均超過3500元,那么其全年的費用扣除也只能是42000元,如果綜合考量其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問題,無論是合并計入當月亦或是均衡攤入各月,其費用扣除只有也僅有一次,因此,對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9號文件規定了一個差額扣除辦法。這是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應該把握的第二個度。減除費用標準是參照全社會平均消費支出情況確定的,總體上反映了全國各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居民收入水平,如果在每月扣除費用的基礎上,對全年一次性獎金再扣除費用,不僅形成重復扣除問題,也顯失公平。當然,對于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稅前扣除等不影響上述政策的執行。 第三個度: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這是9號文件的亮點所在。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之后,其邊際稅率變小,大大減輕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以前,全年一次性獎金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收入,直接按照適用稅率計算納稅。這就產生了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很多單位把獎金分解,按月或者按季發放,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這些單位的年度考核,不利于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二是政策只規定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收入征稅,但未限定政策適用的次數,部分單位多次發放獎金,多次適用政策,導致不同單位之間稅負的不公平,產生了稅收漏洞,使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收入征稅的政策難以準確落實到位。因此,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一次性獎金征稅的計算方法進行調整。當然,對全年一次性獎金金額達96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來說,9號文件無法體現其稅收優惠,因為即使除以12個月之后其適用稅率仍然達45%(詳見附表);同樣,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之后,在不同級次遞進之間可能出現企業多發獎金、員工實得收入變少的情況,由此也產生了多種稅收籌劃方案,應引起廣大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注意。 第四個度:全年一次性獎金稅收優惠一個納稅年度只允許采用一次 9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對于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9號文件明確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五個度:如何避免“多發少得” 以工資、薪金第一、第二級數為例,假設某人年終獎為18000.12元,則其適用稅率為10%,應納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18000.12×10%—105=1695.01(元),如果小于等于18000元,則應納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18000×3%=540(元),與18000相比多發0.12元,稅收多負擔1695.01—540=1155.01(元),結果變成了“多發少得”。 如何解決年終獎“多發少得”的問題,這里引進一個年終獎避稅區間。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工資、薪金一共有7個級數,后一個級數與前一個級數相比,分別有6個避稅區間存在“多發少得”的情況。這些避稅區間分別是:18000.12—19283.33、54000.12—60187.50、108000.12—114600元、420000.12—447500、660000.12—706538.46、960000.12—1120000。 以工資、薪金第一、第二級數為例,假設某人年終獎為X,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不超過18000元的適用稅率為3%,超過18000元至54000元的稅率為10%,則有以下公式:10%X—105≥X—18000×(1—3%),解得:X≤19283.33,即在18000.12≤X≤19283.33區間內“多發少得”。 以工資、薪金第二、第三級數為例,假設某人年終獎為X,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不超過54000元的適用稅率為10%,超過54000元至108000元的稅率為20%,則有以下公式:20%X—555≥X—【54000×(1-10%) 105】,解得:X≤60187.50,即在54000.12≤X≤60187.50區間內“多發少得”。 其他級數依此類推。因此,在上述避稅區間內的年終獎的發放應引起扣繳義務人以及納稅人的注意,盡可能避開這些區間,有時甚至于情愿少發或者與當月工資、薪金及其他獎項結合起來考量,力求所得最大化。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