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財法[2014]78號 2014-12-31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4]72號)轉發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復,江西省煤炭資源稅適用稅率為2%。省政府根據煤炭行業發展情況,在國家規定的稅率幅度內可適時進行調整。
二、洗選煤折算率授權各設區市財稅部門按設區市或礦體確定,原則上采用統一的折算率,個別礦體差異較大的,可增設1-2個不同的折算率。折算率確定后報省級財稅部門備案。
三、煤炭應稅產品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煤炭開采地主管地稅機關繳納。對跨地區生產經營煤礦應納的資源稅,實行屬地管理,就地繳納,由煤炭礦井主井口所在地地稅局負責征收管理。
四、煤炭資源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4]7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五、煤炭資源稅稅收優惠,按備案類減免規定管理。
六、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統一將煤炭礦產資源補償費降為零,停止征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取消煤礦安全生產培訓費。地方各級政府和部門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審批管理規定,越權出臺的涉煤收費基金項目一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