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題:哪些企業需要進行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
回復: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也應按規定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按照總機構計算分攤的應繳應退稅款,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2.問題:今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網上申報預計什么時候開通?
回復:目前企業所得稅申報系統的開發及測試工作已經完成,預計4月1日正式開通匯算清繳網上申報。
3.問題:使用“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系統”時的申報流程是怎樣的?
回復:納稅人在使用“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系統”進行風險掃描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將財務報表通過網上申報方式報送。系統將在納稅人提交匯算清繳申報數據時進行風險掃描,并將可能存在的填報問題反饋給納稅人。納稅人針對系統反饋的可能存在的填報問題進行確認,若經核實不屬于填報問題的可直接確認申報并進行繳稅操作;確實存在問題的,對申報數據進行修改后,可通過網上申報平臺再進行申報并繳納稅款。
4.問題:近期總局下發了2017版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請簡要介紹一下該版申報表的變化情況?
回復:為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總局于近期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報表體系由原來的41張簡化至37張,涉及優化調整表單25張,減少填報數據項目1100余項,調整填報項目200余項,修訂后的申報表體系結構上更加緊密,表中欄次設置更加合理,數據邏輯關系更加清晰。該版申報表適用于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后續我們將繼續做好該版年度申報表的解讀工作,請廣大納稅人及時關注國稅外網及微信公眾平臺。
5.問題:2017年3月企業由北京遷移至天津武清區,在北京期間以前年度虧損可以彌補虧損嗎?
回復: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因此如果貴公司由北京遷移至天津市武清區時未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且存在符合規定的尚未結轉彌補的虧損時,可以按規定結轉彌補。
6.問題:這次申報系統升級最大的變化在什么地方呢,申報系統可以自動提取上年度報表嗎?月申報的時候可以自動提起上月數據嗎?
回復:本次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納稅申報軟件升級主要是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表單變化內容以及申報流程中“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內容進行的升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納稅申報時,相關申報表會與企業季度預繳申報表(按季度申報)或月度預繳申報表(按月申報)中的數據進行勾稽。
7.問題:我公司是17年12月成立的企業,在2017年時,國稅和地稅沒有信息,故2017年第四季度未申報企業所得稅,想問一下,我們企業還需要申報2017年度匯算清繳么?
回復:按照目前稅務總局征管要求,2017年12月31日前進行了企業所得稅稅種登記并且是開業狀態的納稅人,屬于應參加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戶范圍。如果貴公司2017年度成立并按要求進行了企業所得稅稅種登記,則需要進行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
8.問題: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為核定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報表是否在2018年3月31日前,必須申報?
回復: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截止日期為2018年5月31日,請貴公司按規定在2018年5月31日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
9.問題:企業是高新企業同時也符合小微企業要求,匯算清繳應納稅所得額不足50萬按照15%還是10%繳納企業所得稅?
回復:企業可自行選擇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或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0.問題:企業同時屬于高新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是按照高新企業未形成無形資產50%扣除還是按照科技型中小企業加計75%扣除?
回復: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到75%。企業同時屬于高新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按照75%加計扣除。
11.問題:企業安置殘疾人有優惠政策嗎?
回復: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12.問題:非營利組織指的是什么?
回復: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第一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非營利組織;(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采取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等處置方式,并向社會公告;(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稅務登記所在地的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地區的同行業同類組織平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八)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非營利組織可在經財政、稅務部門聯合認定取得免稅資格后,其符合條件的收入可以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
13.問題:公司租房交的房產稅列入營業外支出,納稅調整中是否全部調增,具體列入哪一項?郭處長能回答一下么?
回復:依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文件規定,“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4.問題:境內居民企業向境外非居民企業對外支付,依法履行了代扣繳義務,并取得了代扣繳完稅證明。請問能否以代扣繳稅款的完稅證明,結合非居民企業開具的列示了凈支付金額的形式發票,作為境內居民企業在該筆支付下實際承擔的總費用及代扣繳稅費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的合法有效憑據?
回復:境內居民企業向境外非居民企業對外支付,如果合同約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應納中國稅金由中國企業承擔,且非居民企業出具收款發票的注明金額為包含代扣代繳稅金的總金額,原則上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有關規定審核該項支付的真實性與合理性。
15.問題:企業無償提供勞務是否視同銷售?
回復: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16.問題:近期總局出臺了財稅【2018】15號,對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進行了調整,能簡要介紹一下主要變化點嗎?
回復:財稅【2018】15號文件是在鼓勵公益慈善事業發展的大背景下出臺的,該文件的主要變化為納稅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當年稅收限額的部分可以按照規定結轉扣除了,文件中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7.問題:如果企業匯算清繳申報當年既有以前年度結轉過來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又有當年新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那么在稅前扣除時有沒有先后順序?
回復:對于這個問題,文件中也進行了明確,對于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時應遵循“先捐先抵”的原則,文件中規定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18.問題:我公司2016年10月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由于超過2016年度匯算清繳稅收扣除限額的部分,可以在2017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結轉扣除嗎?
回復:按照文件規定,企業在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2016年扣除的部分,可以在2017年度企業所得匯算清繳申報時按規定結轉扣除。因此貴公司2016年10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2017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結轉扣除。
19.問題:營改增后房地產企業在商品房預售階段取得預收房款,是按照房款全額作為計算預計毛利額的基數,還是按不含增值稅額的房款作為計算預計毛利額的基數,郭處長能解答一下么?
回復: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口徑暫按以下公式計算: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預售收入/(1 稅率或征收率),并以此作為計算預計毛利額的依據。
20.問題:企業租賃交通工具發生的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回復:企業租賃交通工具發生的支出區分以下兩種情形進行稅前扣除:(一)企業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租入其他企業或具有營運資質的個人的交通運輸工具(含班車),發生的租賃費及與其相關的費用,按照合同(協議)約定,憑租賃合同(協議)及合法憑證,準予扣除。(二)企業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向具有營運資質以外的個人租入交通運輸工具(含班車),發生的租賃費,憑租賃合同(協議)及合法憑證,準予扣除,租賃費以外的其他各項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21.問題:實行統借統還辦法的企業資金拆借利息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回復: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對統借統還業務的規定: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稅;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因此,對實行統借統還辦法的企業集團,支付利息方向統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在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的范圍內,憑發票在稅前扣除。
22.問題:企業發生的差旅費支出如何稅前扣除,您能解答一下么?
回復:納稅人可根據企業生產經營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本企業的差旅費報銷制度留存企業備查。其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相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有效憑證和相關證明材料,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工作任務、支付憑證等。
23.問題:企業為職工體檢產生的費用可否稅前扣除?
回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為員工進行體檢(含新員工入職體檢)實際發生的費用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在稅前扣除。
24.問題:我們公司實際支付給外聘的董事、監事勞務報酬可否稅前扣除?
回復: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關于董事費征稅問題的規定,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的董事、監事的勞務報酬,應憑發票在稅前扣除。
25.問題: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人員指標難以核實,部分高新企業借調員工短暫從事研發,科研人員最低從事研發時間如何確定?
回復: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三、認定條件”--“(五)企業科技人員占比”--“企業科技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對于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需在一個年度內累計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滿183天,才可判定為科技人員。
26.問題:企業發生的通訊費、職工交通補貼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回復: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通訊、交通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通訊、交通補貼,應納入職工工資總額準予扣除,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
27.問題:企業發生的取暖費、防暑降溫費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回復:企業發放的冬季取暖補貼、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防暑降溫費,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按職務或職稱發放的集中供熱采暖補貼應納入職工工資總額,準予扣除。
28.問題:企業發生的職工食堂經費的如何稅前扣除?
回復:依據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企業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納入職工工資總額,準予扣除。
29.問題:企業發生的裝修費如何稅前扣除?
回復:企業對房屋、建筑物進行裝修發生的支出,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若實際使用年限少于3年的,依據相關憑證,將剩余尚未攤銷的裝修費余額在停止使用當年一次性扣除。
30.問題:企業為職工租房發生的租金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回復:企業為職工提供住宿而發生的房屋租賃支出,憑房屋租賃合同及合法憑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31.問題:企業發生的相關費用可能存在分攤問題,如煤、水、電費的分攤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回復:屬于共同負擔的沒有獨立計量系統所發生的與生成經營有關的費用,如:煤、水、電費及代收的污水處理費等,能夠取得發票的,憑相關合同協議和發票進行稅前扣除;無法單獨取得發票或與其他用戶共同取得一張發票的,其實際發生的費用,可憑相關合同協議、發票復印件、分攤金額證明及劃款憑證,據實在稅前扣除。
32.問題:2017年匯繳結束時間截止到什么時候?延長嗎?
回復: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因此,2017年匯繳應于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如有延長申報期限的新文件出臺,我局會第一時間通過門戶網站進行政策宣傳,請納稅人關注我局網站文件更新。
33.問題:一是企業發生的工傷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二是匯兌損失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回復:關于您提出的工傷支出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員工發生工傷、意外傷害等事故,由企業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其支付的經濟補償,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和銀行劃款憑證、收款人收款憑證,可在稅前扣除。對于匯兌損失,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4.問題:現在企業發生的銀行手續費是否可以使用銀行的回單入賬進行稅前抵扣?是否必須要銀行重新開具手續費發票,具體要求有哪些?
回復:企業發生的銀行手續費支出應當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5.問題:我是天津**區的一家生產型企業(一般納稅人企業),我想咨詢以下2個問題:1、由于經營需要,我司與具有營運資質的班車公司簽訂合同,定時定點接送我司員工上下班,并取得了合法憑證。請問我司支付的此筆班車服務費是作為“交通費”稅前扣除,還是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2、請問:我司作為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的一方,如我司自行核算統計派遣人員工資明細,將工資總額支付給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代為轉發員工(派遣公司只是代發)。這種情況是否屬于第二種情況,作為我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
回復:對于您提出的定時定點接送公司員工上下班的班車服務費稅前扣除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應當在職工福利費中核算。關于勞務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并作為三項經費的計提基數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只有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才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36.問題:如果企業有資產損失屬于清單申報的,需要申報前去稅務局備案,還是直接申報,匯繳后交匯繳申報表即可?
回復:企業有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按照《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應當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將資產損失相關申報資料隨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不需要備案。
37.問題:申報研發費的加計扣除,所申報的研發項目是否需要科委的備案資料?
回復: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的企業,應當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研發項目文件完成備案。項目文件是指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無需科技部門備案。
38.問題: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什么時候開始?
回復: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的企業,應當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39.問題:2017年實際發生的費用并且已進行會計處理,發票是2018年開具的可以嗎?還用調增所得額嗎?
回復: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規定,如果企業2017年實際發生的費用并且已進行會計處理,在匯算清繳時已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不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