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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2006]168號 遠期收匯出口貨物出口退稅有關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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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遠期收匯出口貨物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國稅發[2006]168號 發文日期:2006-11-1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規范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遠期收匯的退(免)稅管理,經研究,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對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遠期收匯申報出口退(免)稅實行備案證明管理?,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業報關出口貨物屬于遠期收匯而未超過在外匯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外匯局)遠期收匯備案的預計收匯日期的(以下簡稱遠期收匯且未逾期),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可提供其所在地外匯局出具的《遠期收匯備案證明》(格式見附件,以下簡稱《遠期證明》),無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以下簡稱核銷單退稅專用聯)。稅務機關受理后,按現行出口退稅規定審核、審批出口貨物退(免)稅。 遠期收匯是指按現行外匯管理規定預計收匯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收匯?! 《?、對屬于本通知第一條所述遠期收匯且未逾期的出口貨物,出口企業應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匯發[2003]91號)第十九條及《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3]107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遠期收匯備案手續。 外匯局可依據出口企業的申請,為其出具加蓋了“出口收匯核銷監管業務章”《遠期證明》。 三、出口企業貨物出口并在外匯局辦理遠期收匯備案手續后,應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在預計收匯日期內收(結)匯,并在預計收匯日期起30天內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摹⒍悇諜C關應建立出口企業提供《遠期證明》的臺帳管理制度。對于出口企業超過預計收匯日期30天仍未向稅務機關提供核銷單退稅專用聯的(對于試行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核銷單退稅專用聯的,以稅務機關收到外匯局傳輸的收匯核銷電子數據的“核銷日期”為準),稅務機關不再辦理相關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已辦理退(免)稅的由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追回已退(免)稅款,并視同內銷補稅?! ∥?、外匯局應按照出口收匯核銷數據傳輸的有關規定,定期向當地稅務機關傳輸出口逾期未核銷電子數據。 六、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執行(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31號)第十四條第四款第三項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郊哼h期收匯備案證明 下載: rtf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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